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包括白天使用客房,如在客房进行远程办公等。以下也适用此条款。)以及相关的合同,应依本条款的约定,本条款未尽事宜,应依法律法规等(指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项下的,下同)或约定成俗的习惯。
  • 除了本酒店规定的客房内酒店设施使用规则外,关于住宿合同,若存在本酒店向客人出示的使用指南、注意事项等(以下并称为“使用规则”),则这些使用规则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 酒店若在不违反法规及习俗的情况下签订了特别协议,则无论上述规定如何,都优先按照特别协议处理。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对于希望申请本酒店住宿合同的客人,请向我们提交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电话号码
    2.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录1的基本住宿费)
    4. 其它本酒店认为有必要得知的事项
  • 客人若在超过上述第2项的住宿日期后申请继续住宿,则此申请被视作由此时间点开始的新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同意上一条中的申请后即刻成立。不过,若本酒店能证明自己并未同意申请,则不受此条限制。
  • 住宿合同根据上一项的规定成立时,客人需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 申请金首先充当客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21条规定的情况,则按照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充当,此后若仍有余额,则根据第13条的规定,会在费用支付时返还。
  • 第2项的申请金若未根据其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汇入,则认为住宿合同失去效力。不过,此项仅限本酒店向客人告知了申请金的指定支付日期的情况。

第4条(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协议)

  • 无关上一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有时会应许特别协议,使客人无需支付申请金。
  • 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后,本酒店若未要求客人支付上一条第2项的申请金,或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认为本酒店应许了上一项中的特别协议。

第4条之2(要求配合在设施采取防止感染对策)

本酒店可要求住宿人士根据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款的规定予以配合。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但本款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可能拒绝住宿。

  1. 住宿的申请不符合本条款。
  2. 客房满员,没有空房。
  3. 本酒店认为想要住宿者有可能违背与住宿相关的法规和公序良俗。
  4. 想要住宿者被认为符合以下情况。
    一 旨在防止暴力团体成员的不当行为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所规定的暴力团体(以下简称“暴力团体”)、第2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体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准成员或暴力团体相关人士、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 由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控制的法人组织或其它团体
    三 法人组织的董事中存在暴力团体成员
  5. 想要住宿者的言行对其它住宿者造成显著困扰。
  6. 住宿人士是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款第2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的。
  7. 住宿人士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进行暴力、威胁、恐吓、高压不合理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的(关于推进消除以住宿人士残疾为由的歧视的法律(2013年法律第65号,以下简称“残疾人歧视消除法”);要求根据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清除社会壁垒除外)或被认为曾作出同样行为的。
  8. 住宿人士向本酒店反复提出要求,其作为可能明显阻碍向其他住宿人士提供住宿服务的要求,是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规定的、其实施造成的负担过重的要求。
  9.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它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住宿的情况。
  10. 想要住宿者因醉酒或言行异常而有可能对其它住宿者造成困扰,或做出了对其它住宿者造成显著困扰的行为,或出现了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情况。
  11. 想要住宿者的身体或服装显著脏污,可能对其它住宿者造成困扰。
  12. 想要住宿者私下提出想在其预约的房间或酒店内从事物品销售等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利的行为。
  13. 想要住宿者不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或预约时的取消、支付规定。

第5条之2(拒绝签订住宿协议的说明)

本酒店不同意根据前条签订住宿协议的,欲住宿的人士可要求本酒店(馆)说明其理由。

第6条(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客人可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若客人因故解除全部或部分的住宿合同(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本酒店要求申请金之指定支付日期前,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附录2的内容,本酒店将收取违约金。不过,若本酒店应许了第4条第1项的特别协议,则根据特别协议,客人仅在本酒店告知了解除住宿合同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时,才需承担此义务。
  • 若客人在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在入住日当天的上午10点(若已明示了预定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之后的2小时)仍未到达,则本酒店将视为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并据此采取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解除住宿合同,但本款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可能拒绝住宿。
    1. 本酒店认为客人有可能违背与住宿相关的法规和公序良俗,或曾经做出过此类行为。
    2. 客人被认为符合以下情况。
      一 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或暴力团体准成员,或者暴力团体相关人士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 由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控制的法人组织或其它团体
      三 法人组织的董事中存在暴力团体成员
    3. 客人的言行对其它住宿者造成显著困扰。
    4. 客人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的。
    5. 住宿人士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进行暴力、威胁、恐吓、高压不合理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的(客人要求根据残疾人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清除社会壁垒除外) 或被认为曾作出同样行为的。
    6. 客人向本酒店反复提出要求,其作为可能明显阻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要求,是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规定的、其实施造成的负担过重的要求
    7.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住宿的情况。
    8. 客人因醉酒或言行异常而有可能对其它住宿者造成困扰,或做出了对其它住宿者造成显著困扰的行为,或出现了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情况。
    9. 在寝室中的床上吸烟、乱动消防设备或做出其它本酒店设施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火灾预防所要求的事项)。
    10. 想要住宿者私下提出想在其预约的房间或酒店内从事物品销售等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利的行为。
    11. 想要住宿者不遵守第10条规定的酒店设施使用规则、做出第11条规定的禁止事项、不遵守本条款的其它规定,或者不遵守预约时的取消、支付规定。
  • 根据本酒店的上述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本酒店不会因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而向客人收取费用。

第7条之2(解除住宿协议的说明)

本酒店根据前条解除住宿协议的,住宿的客人可要求本酒店说明其理由。

第8条(住宿登记)

  • 客人在入住当天,需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和联系电话 
    2. 离开日期及预定离开时间
    3. 其它本酒店认为有必要得知的事项
  • 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客人,除上述信息外,还需通过扫描等方式提供护照的复印件,并登记国籍、护照编号、入境地点、入境日期。
  • 客人若通过旅行支票、住宿优惠券、信用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费用,则在登记上述信息时,需提前出示这些物品。此外,若本酒店事先告知了客人不接受现金支付,则客人无法使用现金进行支付。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到次日上午11点。不过,在连续多日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日和离开日之外,都可以全天使用。
  • 无关上一项的规定,本酒店可能允许客人在上述时间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的额外费用。
    1. 在下午2点前,每个房间每小时1000日元
    2. 在下午2点后,收取全额的房间费用

第10条(酒店设施使用规则等的遵守)

客人需在本酒店内遵守本条款及各种使用规则。

第11条(禁止行为)

  • 客人不得亲自或利用第三方进行以下行为
    1. 为了使用本酒店服务而提供虚假信息
    2. 为了使用本酒店服务而不正当使用信用卡等支付手段
    3. 不正当获取或使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或相铁酒店会员特典
    4. 在未经本酒店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本酒店的服务
    5. 大规模地预订又取消住宿,或类似的行为
    6. 无正当理由地反复预订又取消住宿,或类似的行为
    7. 冒充本酒店或本集团的行为,或可能招致此类误解的行为
    8. 不正当访问酒店系统或其它计算机设备的行为,或类似的行为
    9. 发送或写入恶意计算机程序的行为,或类似的行为
    10. 移除、污损、破坏住宿设施内物品的行为,或类似的行为
    11. 对本酒店或其员工提出超过社会常识范围的要求、诽谤、中伤、威胁,或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以引发批判为目的的信息,通过这些行为来妨害本酒店的运营;做出损害本酒店或本集团的信誉、品牌的行为;或类似行为
    12. 对本酒店或其员工做出暴力、胁迫、恐吓等威慑性的不当行为
    13. 做出对其它住宿者、其它第三方、本酒店或本集团造成困扰、损害或利益损失的行为,或存在这类可能性的行为
    14. 做出侵害其它住宿者、其它第三方、本酒店或本集团的著作权、商标权、其它知识产权、隐私、人格权、其它权利的行为,或存在这种可能性的行为
    15.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犯罪、违法行为,或存在这种可能性的行为
    16. 炫耀暴力团体等组织的势力,或支持、助长此类活动的行为
    17. 违反本条款及其它条款的行为
    18. 违反其它设施使用规定的行为
    19. 其它本酒店认为不妥当的行为
  • 若本酒店遭到了上述损害,则本酒店会向客人要求损害赔偿。

第12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的前台、收银台等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它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请见附送的手册、各场所告示、客房内服务指南等。
    1. 门禁・正面玄关 24小时
    2. 前台 24小时
    3. 收银台 24小时
  • 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上述时间可能会有临时变动。此时,我们将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客人。

第13条(费用支付)

  • 客人应当支付的住宿费用的详细条目见附录1。
  • 请客人使用日元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优惠券、信用卡等非现金方式,在到达时或本酒店要求的时间,于前台支付上述的住宿费用。此外,若本酒店事先告知了客人不接受现金支付,则客人无法使用现金进行支付。
  • 在本酒店为客人提供可以使用的客房后,即使客人没有入住,也需支付住宿费用。
  • 在本酒店提供了包含早餐、午餐、晚餐或附带服务的住宿套餐的情况下,若该套餐没有特别规定,则即使客人没有用餐或使用服务,也需支付费用

第14条(本酒店的责任)

  • 若本酒店因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其关联合同而对客人造成损害,则需赔偿该损害。不过,若该损害并非本酒店的责任,则不受此条限制。
  •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的责任从客人在本酒店前台登记完信息时算起,在退房限制时间后结束。
  • 本酒店为了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而参加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5条(无法按合同提供客房时的处理办法)

  • 在本酒店无法按合同向客人提供客房时,则取得客人谅解的情况下,将尽可能地将客人安排到同等住宿条件的其它设施中。
  • 无关上一项的规定,若本酒店无法将客人安排到其它设施,则会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该补偿将充当损害赔偿费。不过,若无法提供客房的情况并非本酒店的责任,则不会支付补偿。

第16条(寄存物品的处置)

  • 关于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贵重物品,若遭到丢失、损毁等损害,则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除非此情况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过,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若本酒店要求客人告知其种类和价值,但客人没有告知,则本酒店最多赔偿5万日元的损失。
  • 若客人将物品、现金、贵重物品带入酒店且未寄存在前台,又因为本酒店的故意或无意行为而遭到丢失、损毁等损害,则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不过,若客人没有明确告知其种类和价值,且本酒店并非出于故意或造成了重大过失,则本酒店最多赔偿5万日元的损失。
  • 以下各项物品不能寄存:
    (1) 价值超过50万日元的物品或货币等
    (2) 美术品、古董
    (3) 有信息存储装置的设备(电脑、手机以及其他IT设备等)
    (4) 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客户名单等)
    (5)本酒店认为不能寄存的物品,如危险品、笨重行李、重物、易损物品等

第17条(客人随身行李或物品的保管)

  • 客人的随身行李若先于本人到达本酒店,则在本酒店事先知悉的情况下,本酒店会承担保管的责任,并在客人到达前台登记时转交随身行李。
  • 客人退房后,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酒店时,本酒店原则上等待物主的联系查询,寻求其指示。物主无指示或无法寻找物主时,贵重物品和含有个人信息的物品将被送交就近的公安局,其他物品在发现日起3个月后处理。若存在警察拒绝接收的物品,则同样处理。不过,对于有害卫生环境的餐饮、香烟、杂志等,会在当天立即处理。
  • 遗忘的行李或携带品,本酒店可打开检查,以便妥善处理。
  • 本酒店对于前各款情况下保管客人行李或携带品的责任,第1款应按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第2款和第3款应按照同条第2款的规定。

第18条(客房清扫)

  • 若客人在同一房间内连续住宿2天以上,则客房清扫仅限于客人提出要求的情况。
  • 即使客人提出不需要客房清扫,出于卫生环境的考虑,我们还是会每4个住宿日进行1次清扫。不过,在本酒店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会随时进行客房清扫。即使在清扫日之外,出于客房维护、依法检查、紧急情况的原因,我们也可能进入客房。
  • 客人无法拒绝上一项提到的客房清扫。

第19条(计算机通信)

  • 在使用本酒店内的计算机通信服务时,由客人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因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该服务可能在未经预告的情况下中断或结束。若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时,因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该服务中断或结束,进而对客人造成损害,则本酒店不承担一切责任。
  • 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时,若做出本酒店认为不妥当的行为、有可能对本酒店及第三方造成损害或已经造成损害,则我们会要求停止使用该服务,并针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第20条(停车责任)

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了车辆钥匙,本酒店都只允诺了客人在停车位停车,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不过,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若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损害,则会承担赔偿责任。

第21条(客人责任)

若本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到了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维修费、销售机会的错失等),客人需就该损害向酒店支付赔偿。

第22条(免责事项)

在本条款等条款中的特定情况下,或其它使用规定中的免责事项所豁免的情况下,本酒店无需承担责任。

第23条(通报警察等机构)

  • 若客人违反本条款或其它适用规定,使我们有保护其它客人及本酒店的权利、财产、服务等的必要,本酒店会通知警察等相关机构,采取必要措施。
  • 若出现本酒店认为会对客人健康、生命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我们会无视客人意愿,召唤救急服务。

第24条(本条款等的改动)

  • 本条款等的内容可能在未经预告的情况下出现改动,敬请知悉。最新信息请见官网上公布的内容。
  • 对于改动后的本条款等的内容,若客人在改动后使用了本酒店服务,则视为客人同意了内容的改动。
  • 无关上一项,在本条款等的改动前成立的住宿合同仅适用改动前的规定。

第25条(可拆分性)

  • 根据法规,若本条款等或其它使用规定中的一部分被判为无效,则除该部分以外的本条款等或其它使用规定仍然有效。
  • 若本条款等或其它使用规定中的一部分,对于我们与某个客人的关系无效或被取消,则除该客人以外,对于我们与其他客人的关系,本条款等或其它使用规定仍然有效。

第26条(优先语言)

本条款等及其它使用规定的原文为日文。虽然为了便于客人阅读而提供了翻译版本,但只有日文原版才具有合同效力,翻译版本并无任何效力。

第27条(协议)

关于本酒店服务的使用,若出现了本条款等规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则酒店与客人应诚意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第28条(依据法律和管辖法院)

  • 本酒店与客人的住宿合同依照日本法律来处理。
  • 本酒店与客人的住宿合同相关的纠纷(包括法院的调解手续)以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为一审指定管辖法院。

附录1 住宿费用等的详情(与第2条第1项以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详情
客人应当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等餐饮费)
额外费用 ② 额外餐饮(除了①中包含的部分)
税金 一 消费税
二 住宿税(具体参照各都道府县的条例) 
三 入浴税(仅限温泉)

附录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相关)……酒店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日期 不停车 当天 前一天
违约金的比例 100% 80% 20%

备注

  • %为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 若合同天数缩短,则无论缩短多少,都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面向团体客人(至少15人)的住宿套餐及在线预订的住宿套餐的合同,可能适用本酒店另行制定的违约金规定。此时,优先按照该违约金规定的条款来处理。

<酒店设施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酒店的公共效用和客人的安全、舒适的住宿(在客房方面,包括远程办公等日常客房使用行为。以下也适用此规则。)请遵守本酒店设施的使用规则。若不遵守此规则,将无法继续住宿或使用酒店内的设施。若破坏酒店内的设备、物品,可能需要赔偿费用。

 

<禁止事项>

  1. 请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2. 请勿在客房及走廊等公共场合,使用取暖或烹饪用的火源。
  3. 请勿在禁烟室内吸烟。即使在吸烟室里,为了防止火灾,也禁止在床上或其它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
  4. 若要和外来拜访的客人会面,请使用酒店大厅。请勿邀请客人到客房内。
  5. 请勿将酒店内或客房内的各设备、物品从原本的位置随意移走。
  6. 请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改变酒店内或客房内的器具、物品的状态,或加以改造。
  7. 请勿擅自进入后院、机械室、紧急楼梯(紧急情况时除外)和其它员工专用场所。
  8. 请勿将以下物体带入酒店内。
    一 狗(残障辅助犬除外)、猫、鸟等动物,各种宠物
    二 散发恶臭或强烈气味的物品
    三 数量异常的物品
    四 枪械、刀剑等
    五 火药、挥发油等易燃物品
    六 其它被认定为会威胁客人安全的物品
  9. 请勿在酒店或客房内大喊、唱歌,做出有巨大振动或噪声的行为,以免打扰到其它客人。
  10. 请勿在酒店或客房内赌博、做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或其它扰乱风纪、治安的行为。
  11. 请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发放广告、宣传品,或进行贩售、推销行为等。
  12. 请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发放传单,举行署名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集会, 进行团体或组织势力的炫耀,或做出其它支持、助长此类活动的行为。
  13. 对于本酒店判断会让客人产生不安或困扰的装扮或街道宣传车、改造车以及其它车辆,请勿来场或停车。
  14. 请勿将自身物品放在走廊或大厅。
  15. 请勿在酒店或客房内进行打扰客人的照片或影片拍摄。
  16. 请勿在没有本酒店许可的情况下,将在本酒店内拍摄的照片或影片公开用于盈利目的。
  17. 严禁暴力、伤害、胁迫、恐吓、诈骗、业务妨害、威胁性的不正当要求及类似的行为。
  18. 请勿做出其它本酒店认为不妥当的行为。

 

<注意事项>

  1. 关于寄存物品的保管,尤其是没有指定期限的物品,原则上将在寄存日的3个月后予以处理。
  2. 遗失物品、拾得物品的处置,原则上会等待失主联系并听取对方的指示。物主无指示或无法寻找物主时,贵重物品和含有个人信息的物品将被送交就近的公安局,其他物品在发现日起3个月后处理。不过,对于有害卫生环境的餐饮、香烟、杂志等,会在当天立即处理。
  3. 使用客房内的电话拨打外界电话时,需支付设施使用费,敬请知悉。
  4. 关于客房清扫服务,仅限于有相应要求的客人。即使客人提出不需要客房清扫,出于卫生环境的考虑,我们还是会每4个住宿日进行1次清扫。不过,在本酒店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会随时进行客房清扫。即使在清扫日之外,出于客房维护、依法检查、紧急情况的原因,我们也可能进入客房。
  5. 根据客人的言行,若有保护其它客人及本酒店的权利、财产、服务等的必要,本酒店会通知警察等相关机构,采取必要措施。
  6. 若出现本酒店认为会对客人健康、生命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我们会无视客人意愿,召唤救急服务。
  7. 遗失客房钥匙,至退房前尚未寻获者,退房时酌收1000日元补发费。

 

<拒绝服务的对象>

  1. 以下的组织或个人
    一 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相关团体及相关人士
    二 由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控制的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士
    三 反社会团体、反社会团体成员及其相关人士
  2. 因精神衰弱、药物等原因而出现丧失意识等情况,难以保障自身安全,或让其它客人产生危险、恐怖、不安感觉的人士
  3. 做出上述的“禁止事项”,在收到本酒店警告后仍不立即停止行为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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