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仅适用于相铁GRAND FRESA 台北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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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适用范围)

  • 本饭店与顾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契约及相关契约,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本条款未规定之事宜,适用法令或一般已确立的惯例。
  • 除了本饭店制定并放置在客房内的饭店设施使用规则以外,由本饭店向顾客提示之和住宿契约相关顾客的使用指南、各种注意事项等情形时,该使用规则等亦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 本饭店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限于前述各项的规定,以该特约为优先。

第2条(住宿契约的申请)

  • 本饭店在住宿前收到住宿申请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明确告知以下事项等。
    1. 住宿顾客的姓名、电话号码(联络方式)
    2. 住宿日期以及预定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 其他本饭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顾客在住宿期间内,希望续住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时,本饭店将于提出延长申请时,视为新的住宿契约申请来处理。

第3条(住宿契约的成立等)

  • 住宿契约于本饭店同意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若证明本饭店并未承诺时,则不在此限。
  • 根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契约成立时,应于本饭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饭店规定的订金。
  • 订金首先用来抵扣顾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21条规定的状况时,按照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抵扣,如果仍有余额,将在根据第13条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
  • 第2项的订金,根据该项的规定,未能在本饭店指定日期之前支付时,住宿契约将失去效力。但是,仅限于本饭店已向顾客告知该订金的指定支付日期时。
  • 取消申请时,关于第2项订金的返还,依照台湾的法令规定办理。

第4条(不需支付订金的特约)

  • 无论前条第2项的规定如何,本饭店在契约成立后,可能接受不需要支付该项订金特约。
  • 接受住宿契约的申请时,若本饭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订金,以及未指定该订金支付日期的情况下,则视为接受前项特约的方式处理。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本饭店遇以下情况时,可能会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1. 不依本条款申请住宿时。
  2. 因满房已无空房时。
  3. 发现有意住宿者,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发现有意住宿者,符合以下a~c的情形时。
    a 犯罪组织准构成份子或犯罪组织相关人员等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属于由犯罪组织或犯罪组织成员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c 作为法人,其董事之中,有属于犯罪组织成员者
  5. 有意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做出明显骚扰的言行时。
  6. 发现有意住宿者明显属于传染病患者时。
  7. 发现有意住宿者,对于本饭店或本饭店的员工,做出暴力、威胁、恐吓、逼迫性的不当要求,或是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是曾经做出类似行为时。
  8.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提供住宿时。
  9. 发现有意住宿者酩酊大醉或者言行明显异常,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扰时,或是做出明显骚扰其他住宿者的言行时,以及符合台北市法规规定的情况时。
  10. 发现有意住宿者的身体或服装明显不干净,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的困扰时
  11. 有意住宿者在预约的房间或本饭店内,为谋求自己或第三方利益,秘密「销售物品等」而提出申请时
  12. 有意住宿者未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时,或是未遵守预约时的取消规定或付款规定时

第6条(顾客的解除契约权)

  • 顾客可以向本饭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契约。
  • 本饭店由于应归责于顾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约时,将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饭店接受第4条第1项的特约时,仅限于在接受该特约时,本饭店已告知顾客关于解除住宿契约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之情形。
  • 本饭店在顾客未联络的情况下,于住宿日当天晚上10点(如果事先有明确告知预定抵达时间时,则以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为准)仍未抵达时,可能会将该住宿契约视为已遭到顾客解除来处理。

第7条(本饭店的解除契约权)

  • 本饭店遇以下情形时,可能会解除住宿契约。
    1. 发现顾客在住宿时,可能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是有做出此类行为之虞时。
    2. 发现顾客符合以下a~c的情形时。
      a 犯罪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犯罪组织准构成份子或犯罪组织相关人员等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属于由犯罪组织或犯罪组织成员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c 作为法人,其董事之中,有属于犯罪组织成员者
    3. 顾客对于其他住宿者做出明显骚扰的言行时。
    4. 发现顾客明显属于传染病患者时。
    5. 顾客对本饭店或本饭店的员工,做出暴力、威胁、恐吓、逼迫性的不当要求,或是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是曾经做出类似行为时。
    6.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提供住宿时。
    7. 发现住宿顾客酩酊大醉或者言行明显异常,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扰时,或是做出对其他住宿者明显骚扰的言行时,以及符合台北市法规的情况时。
    8. 顾客在客房内吸烟、乱动消防设备等,或不遵守本饭店规定的饭店设施使用规则禁止事项(仅限于在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事项)时。
    9. 有意住宿者在预约的房间或本饭店内,为谋求自己或第三方之利益,秘密「销售物品等」而提出申请时
    10. 有意住宿者未遵守第10条规定的饭店设施使用规则时、或是未遵守第11条规定的禁止事项时、未遵守本条款的其他规定时、或是未遵守预约时的取消规定或付款规定时。
  • 本饭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不会收取顾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8條(住宿的登記)

  • 顾客请于住宿日当天,在本饭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第2条 第1項的事項
    2. 对于未持有在台居留证者,除了前项的登记之外,可能需要透过扫描等方式提出护照的复印件,并且确认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以及入境年月日
    3. 出发日期以及预定出发时间
    4. 本饭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 顾客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3条的费用时,请在办理前项的登记时,事先出示该结账工具。

第9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 顾客可以使用本饭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00~次日上午11:00。
    但是,连续住宿时,除了抵达日以及出发日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 无论前项的规定如何,本饭店有可能接受顾客在该项规定以外的时间使用客房。
    遇此情形,将收取以下所示的追加费用。
    1. 使用至下午2:00之前,每房加收1小时300NTD
    2. 使用至下午2:00以后,加收客房费用的全额

第10条(遵守饭店设施的使用规则等)

住宿的顾客,在本饭店内应遵守本饭店提示的使用规定。

第11条(禁止行为)

  • 顾客不得自行或透过第三者,做出以下的行为。
    1. 在使用本饭店时,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2. 不法使用信用卡等付款方式,来使用本饭店的行为
    3. 不法取得或不法使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或相铁饭店会员优惠等的行为
    4. 未经本饭店许可,基于营业目的使用本饭店的行为
    5. 大量预约住宿后又取消的行为,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6. 无正当理由之下,反复预约住宿后又取消的行为,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7. 假冒本饭店或本饭店集团的行为,或容易引起此类误解的行为
    8. 不法存取系统或其他通讯设备的行为,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9. 传送或写入有害通讯程序等的行为,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10. 撤除、污损、破坏住宿设施内备品的行为,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11. 对本饭店或员工提出超过社会常理容许范围的要求、诽谤、中伤、威吓,以及为了引发喧然大波而向SNS投稿等的骚扰等,做出妨碍本饭店营运或有损本饭店或本饭店集团信誉和品牌的行为,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12. 对本饭店或员工,做出暴力、胁迫、恐吓等逼迫性的不当要求行为
    13. 对其他住宿者等第三方、本饭店或本饭店集团,做出造成困扰、损害或不利的行为,或有此疑虑的行为
    14. 侵害其他住宿者等其他第三方、本饭店或本饭店集团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隐私权、人格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为,或有此疑虑的行为
    15.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法令的行为,或有此疑虑的行为
    16. 夸示犯罪组织等的势力,加以援助或助长的行为
    17. 违反本条款等其他条款的行为
    18. 违反设施使用规则等其他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经由本饭店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 由于前项情形,造成本饭店发生损失时,本饭店得向顾客要求赔偿该损失。

第12条(营业时间)

  • 本饭店的前台、收银台等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透过配备的宣传折页、各处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进行介绍。
    1. 门禁与正面玄关 24小时
    2. 前台 24小時
    3. 收银台 24小时
  • 前项的时间若有必要而不得已的情形,可能会临时变更。此时将以适当方法通知。

第13條(費用的支付)

  • 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细节,揭载于附表1内。
  • 前项住宿费等的支付,可使用台湾货币或本饭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方法,在顾客抵达时或本饭店要求时,请至前台办理。
  • 本饭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并且可供使用后,即使客人自愿不入住,也将收取住宿费。
  • 使用本饭店附带早餐、午餐、晚餐,或者附带服务的住宿方案时,若该方案没有任何规定,即使客人不吃或者不使用的情况下,仍将收取相应的金额。

第14条(本饭店的责任)

  • 本饭店在履行住宿契约及其相关的契约时,或因其未履行而对顾客造成损失时,将赔偿该损失。但若因不得归责于本饭店的事由时,则不在此限。
  • 本饭店为顾客提供客房的责任,从顾客在本饭店前台办理入住登记时开始,并于退房限制时间结束。
  • 本饭店为因应万一发生的火灾等,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5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本饭店无法提供与顾客签约的客房时,应征得顾客的同意,并且尽可能按照相同条件,安排其他住宿设施。
  • 无论前项的规定如何,本饭店无法安排至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顾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并以该补偿费充抵损害赔偿金额。但如因非可归责于本饭店的事由,而无法提供客房时,将不支付任何补偿费。

第16条(寄存物等的处理)

  • 顾客寄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仅限于经由前台工作人员确认的情况)以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失时,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外,本饭店将赔偿该笔损失。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本饭店要求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而顾客未响应告知时,本饭店将以12,500NTD为上限赔偿其损失。
  • 对于顾客带入本饭店内,并未寄放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如果因本饭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灭失、损毁等损失时,本饭店将赔偿该笔损失。但是,关于顾客事先未明确告知种类以及金额的部份,除了本饭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本饭店将以12,500NTD为上限赔偿其损失。
  • 美术品、骨董品及其他容易损坏的物品,恕不受理寄放。

第17条(顾客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顾客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送达本饭店时,仅限于送达前本饭店已同意时负责保管,并于顾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还。
  • 顾客退房后,遗忘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在本饭店时,本饭店原则上会等待失主的査询联络,并且要求指示如何处理。如果没有失主的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的身份时,针对贵重物品和包含个人信息的物品,将在发现日起的7天以内,送至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则是自发现日起,经过3个月之后废弃处理。若有警察无法取走的物品时,亦比照办理。但是,有损环境卫生的食物、香烟、杂志等,会在当天处理掉。
  • 自助式寄物柜的行李寄存,仅限住宿期间内和使用日当天。另外,为了确认安全,有时会开关寄物柜,恕不另行通知。
  • 关于前三项情况下,本饭店对于顾客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第2项及3项的情况下,以该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第18条(客房的清洁)

  • 即使接到顾客要求不需要打扫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环境的卫生,仍将每隔4天于晚间清扫一次。但是,本饭店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清扫客房。另外,除了清扫日以外,也有客房维护、法令检查、紧急情况下需要进入房间的情形。
  • 关于前项的客房清洁,顾客不得拒绝。

第19条(通讯设备)

  • 在使用本饭店内的通讯设备时,由客人自行承担责任。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未经预告,中断或终止服务。由于通讯设备使用中的系统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对于顾客造成任何损害时,本饭店恕不负责。
  • 在使用通讯设备时,经本饭店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预估本饭店及第三方会受到损害,或者实际发生损害时,将要求顾客停止使用该服务,并且对于产生的损害索取赔偿。

第20条(停车的责任)

顾客使用本饭店的合作停车场时,无论是否有寄放车辆钥匙,本饭店及合作伙伴的管理公司,都仅承诺顾客将车辆停在停车位上,并不负担车辆的管理责任。

第21條(顧客的責任)

  • 由于顾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饭店遭受损失(指设施的修缮费用、销售机会的损失等,但不限于此)时,该顾客应赔偿本饭店损失。
  • 由于顾客未遵守本饭店使用条款而发生的事故,本饭店恕不负担责任。
  • 请顾客自入住时刻起,即遵守饭店的所有方针,退房时请带上所有的随身物品办理退房。

第22条(免责事项)

如果属于本条款等另行的规定或其他使用条款等规定的免责事项时,本饭店将免除责任。

第23条(向警察等单位的通报)

  • 由于顾客违反本条款等或其他使用规则等,导致需保护其他住宿者及本饭店的权利、财产及服务等情形时,本饭店将采取向警察等相关机关通报等的因应措施。
  • 本饭店判断对于顾客的健康、生命等有严重影响时,可能会不顾顾客的意愿,请求救护车紧急送医。

第24条(本条款等的变更)

  • 本条款等的内容,可能未经预告径行变更,敬请惠予理解。最新信息请参阅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内容。
  • 关于已变更的本条款等内容,顾客在变更之后使用本饭店时,即视为该顾客已同意变更后的内容。
  • 无论前项规定如何,在本条款等变更之前成立的住宿契约,适用于变更前的规定。

第25条(可分离性)

  • 本条款等或者其他使用条款等的一部分,根据法令判断为无效的情况下,除了该部分以外的本条款等以及其他使用条款等的规定仍然有效。
  • 本条款等或其他使用条款等的一部分,即使因与某顾客的关系而无效或被取消,在与除了该顾客以外的顾客关系中,本条款等以及其他使用条款等仍然有效。

第26条(优先语言)

本条款等以及其他使用规约等,以中文为正文。即使有提供给顾客参考的译文,但只有中文的正文具有契约效力,译文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27条(协议)

关于本饭店的使用,若发生本条款等无法解决的问题时,由本饭店与客人之间基于诚意彼此协商解决。

第28条(依据法律和管辖法院)

  • 关于本饭店与顾客之间的住宿契约,以台湾的法律作为依据。
  • 关于本饭店与顾客之间的住宿契约相关纠纷(包括法院的调停手续),以本饭店所在地的管辖地方法院或简易法庭,作为专属的管辖法院。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细节(第2条第1项以及第13条第1项相关)

  详情
顾客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客房费(以及客房费+早餐等的餐饮费))
追加费用 ② 追加餐饮(包含在①内的项目除外)
税金 消费税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饭店用

接获解除契约通知日 未住宿及当天 前1天及前2天 前3天以上
违约金的比例 100% 50%

備注

  • %是指: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 契约天数缩短时,与该缩短天数无关,将收取1天(首日)的违约金。
  • 针对团体顾客(10名以上)销售的住宿方案,以及在网络等管道销售的住宿方案中,住宿契约等可能会适用于本饭店另行制定的违约金规定。
    此情形下,该违约金的规定优先于本条款。

【饭店设施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饭店的公共性与顾客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请遵守本饭店设施使用规则。未遵守本规则时,可能会拒绝让顾客继续住宿和使用馆内设施。另外,馆内的设备、备品等损坏时,可能需要负担费用。

<禁止事項>

  1. 未经许可,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2. 请勿在客房内、走廊及其他共享场所,使用暖气或烹饪用的明火。
  3. 馆内除了根据条例指定的地点以外,全馆禁烟。另外,在馆外也请勿在指定场所以外吸烟
  4. 与外来访客的会面等,请使用大厅。请勿邀请外来访客进入客房内。
  5. 馆内及客房内的各种设备、备品等,请勿随意从规定的场所移动。
  6. 馆内及客房内的器具、备品的现状,未经许可不得变更或修改。
  7. 请勿进入后院、机房、紧急楼梯(紧急情况除外)及其他工作人员专用的场所。
  8. 请勿携带以下物品进入馆内。
    a 狗(辅助犬除外)、猫或小鸟等动物、所有宠物类
    b 散发恶臭或强烈气味的物品
    c 超出正常份量的物品
    d 枪炮、刀剑等
    e 火药、挥发油等容易起火或引火的物品
    f 其他可认定为会威胁到其他住宿顾客安全的物品
  9. 请勿在馆内及客房内做出大声喧哗、唱歌、伴随着大幅振动的行为或喧嚣行为等,以免造成其他顾客不适或困扰。
  10. 请勿在馆内及客房内赌博、做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其他扰乱风纪和治安的行为。
  11. 未经许可,请勿从事广告、发放宣传品、销售物品的及营业行为等。
  12. 未经许可,请勿发放传单等,从事签名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召开集会、炫耀或援助/助长团体或组织势力的行为。
  13. 请勿让其他顾客会感到不安、造成不便或可能造成不便,或本饭店判断为不适当的打扮,或是乘坐街头宣传车、改装车或其他车辆来场或停车。
  14. 请勿将个人物品放置在走廊或大厅等处。
  15. 严禁在馆内和客房内拍摄会造成顾客困扰的照片和影片。
  16. 在本饭店内拍摄的照片和影片等,未经本饭店的许可,请勿以营业目的公开。
  17. 禁止暴力行为、伤害、威胁、恐吓、诈欺、妨碍业务、逼迫性的不当要求以及与此类似的行为。
  18. 请勿做出其他经由本饭店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注意事項>

  1. 关于寄放物品的保管,若无特别指定,原则上超过寄放日3个月之后,将以废弃处理。
  2. 由于顾客的言行等,导致需要保护其他住宿者及本饭店的权利、财产及服务等情形时,本饭店将采取向警察等相关机关通报等的因应措施。
  3. 本饭店判断顾客的健康、生命等有重大影响时,可能不顾顾客的意愿,请求救护车紧急送医。
  4. 遗失房卡,在退房时仍然未找到时,将于退房时收取300NTD,作为补发的费用。

 

<禁止使用者>

  1. 以下所示的组织、个人
    a 犯罪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犯罪组织相关团体及其相关人员
    b 由犯罪组织或犯罪组织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相关人员
    c 反社会团体、反社会团体成员及其相关人员
  2. 由于心神耗弱、药物等导致丧失自我意识等,难以确保自身安全,或是可能会对其他顾客带来危险、恐惧感或不安感者
  3. 针对上述的「禁止事项」,经由本饭店警告后,未立刻停止该行为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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