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僅適用於相鐵GRAND FRESA 台北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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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適用範圍)

  • 本飯店與顧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適用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之事宜,適用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慣例。
  • 除了本飯店制定並放置在客房內的飯店設施使用規則以外,由本飯店向顧客提示之和住宿契約相關顧客的使用指南、各種注意事項等情形時,該使用規則等亦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
  •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限於前述各項的規定,以該特約為優先。

第2條(住宿契約的申請)

  • 本飯店在住宿前收到住宿申請時,可能會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明確告知以下事項等。
    1. 住宿顧客的姓名、電話號碼(聯絡方式)
    2. 住宿日期以及預定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按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顧客在住宿期間內,希望續住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時,本飯店將於提出延長申請時,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來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同意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若證明本飯店並未承諾時,則不在此限。
  • 根據前款的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應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訂金。
  • 訂金首先用來抵扣顧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21條規定的狀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順序抵扣,如果仍有餘額,將在根據第13條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 第2項的訂金,根據該項的規定,未能在本飯店指定日期之前支付時,住宿契約將失去效力。但是,僅限於本飯店已向顧客告知該訂金的指定支付日期時。
  • 取消申請時,關於第2項訂金的返還,依照台灣的法令規定辦理。

第4條(不需支付訂金的特約)

  • 無論前條第2項的規定如何,本飯店在契約成立後,可能接受不需要支付該項訂金特約。
  • 接受住宿契約的申請時,若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訂金,以及未指定該訂金支付日期的情況下,則視為接受前項特約的方式處理。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本飯店遇以下情況時,可能會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不依本條款申請住宿時。
  2. 因滿房已無空房時。
  3. 發現有意住宿者,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發現有意住宿者,符合以下a~c的情形時。
    a 犯罪組織準構成份子或犯罪組織相關人員等其他反社會勢力
    b 屬於由犯罪組織或犯罪組織成員控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c 作為法人,其董事之中,有屬於犯罪組織成員者
  5. 有意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做出明顯騷擾的言行時。
  6. 發現有意住宿者明顯屬於傳染病患者時。
  7. 發現有意住宿者,對於本飯店或本飯店的員工,做出暴力、威脅、恐嚇、逼迫性的不當要求,或是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或是曾經做出類似行為時。
  8.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9. 發現有意住宿者酩酊大醉或者言行明顯異常,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或是做出明顯騷擾其他住宿者的言行時,以及符合台北市法規規定的情況時。
  10. 發現有意住宿者的身體或服裝明顯不乾淨,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的困擾時
  11. 有意住宿者在預約的房間或本飯店內,為謀求自己或第三方利益,祕密「銷售物品等」而提出申請時
  12. 有意住宿者未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時,或是未遵守預約時的取消規定或付款規定時

第6條(顧客的解除契約權)

  • 顧客可以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 本飯店由於應歸責於顧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將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約時,僅限於在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已告知顧客關於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之情形。
  • 本飯店在顧客未聯絡的情況下,於住宿日當天晚上10點(如果事先有明確告知預定抵達時間時,則以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為準)仍未抵達時,可能會將該住宿契約視為已遭到顧客解除來處理。

第7條(本飯店的解除契約權)

  • 本飯店遇以下情形時,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
    1. 發現顧客在住宿時,可能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是有做出此類行為之虞時。
    2. 發現顧客符合以下a~c的情形時。
      a 犯罪組織、犯罪組織成員、犯罪組織準構成份子或犯罪組織相關人員等其他反社會勢力
      b 屬於由犯罪組織或犯罪組織成員控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c 作為法人,其董事之中,有屬於犯罪組織成員者
    3. 顧客對於其他住宿者做出明顯騷擾的言行時。
    4. 發現顧客明顯屬於傳染病患者時。
    5. 顧客對本飯店或本飯店的員工,做出暴力、威脅、恐嚇、逼迫性的不當要求,或是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或是曾經做出類似行為時。
    6. 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發現住宿顧客酩酊大醉或者言行明顯異常,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或是做出對其他住宿者明顯騷擾的言行時,以及符合台北市法規的情況時。
    8. 顧客在客房內吸煙、亂動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本飯店規定的飯店設施使用規則禁止事項(僅限於在火災預防上必要的事項)時。
    9. 有意住宿者在預約的房間或本飯店內,為謀求自己或第三方之利益,祕密「銷售物品等」而提出申請時
    10. 有意住宿者未遵守第10條規定的飯店設施使用規則時、或是未遵守第11條規定的禁止事項時、未遵守本條款的其他規定時、或是未遵守預約時的取消規定或付款規定時。
  • 本飯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會收取顧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住宿的登記)

  • 顧客請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的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1. 第2條 第1項的事項
    2. 對於未持有在台居留證者,除了前項的登記之外,可能需要透過掃描等方式提出護照的影本,並且確認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以及入境年月日
    3. 出發日期以及預定出發時間
    4. 本飯店認為有必要的其他事項
  • 顧客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3條的費用時,請在辦理前項的登記時,事先出示該結帳工具。

第9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 顧客可以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00~次日上午11:00。但是,連續住宿時,除了抵達日以及出發日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 無論前項的規定如何,本飯店有可能接受顧客在該項規定以外的時間使用客房。遇此情形,將收取以下所示的追加費用。
    1. 使用至下午2:00之前,每房加收1小時300NTD
    2. 使用至下午2:00以後,加收客房費用的全額

第10條(遵守飯店設施的使用規則等)

住宿的顧客,在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提示的使用規定。

第11條(禁止行為)

  • 顧客不得自行或透過第三者,做出以下的行為。
    1. 在使用本飯店時,登記或提供虛假資訊的行為
    2. 不法使用信用卡等付款方式,來使用本飯店的行為
    3. 不法取得或不法使用第三方的個人資訊,或相鐵飯店會員優惠等的行為
    4. 未經本飯店許可,基於營業目的使用本飯店的行為
    5. 大量預約住宿後又取消的行為,或與此類似的行為
    6. 無正當理由之下,反覆預約住宿後又取消的行為,或與此類似的行為
    7. 假冒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的行為,或容易引起此類誤解的行為
    8. 不法存取系統或其他通訊設備的行為,或與此類似的行為
    9. 傳送或寫入有害通訊程式等的行為,或與此類似的行為
    10. 撤除、汙損、破壞住宿設施內備品的行為,或與此類似的行為
    11. 對本飯店或員工提出超過社會常理容許範圍的要求、誹謗、中傷、威嚇,以及為了引發喧然大波而向SNS投稿等的騷擾等,做出妨礙本飯店營運或有損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信譽和品牌的行為,或與此類似的行為
    12. 對本飯店或員工,做出暴力、脅迫、恐嚇等逼迫性的不當要求行為
    13. 對其他住宿者等第三方、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做出造成困擾、損害或不利的行為,或有此疑慮的行為
    14. 侵害其他住宿者等其他第三方、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的著作權、商標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隱私權、人格權等其他權利的行為,或有此疑慮的行為
    15. 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犯罪行為、違反法令的行為,或有此疑慮的行為
    16. 誇示犯罪組織等的勢力,加以援助或助長的行為
    17. 違反本條款等其他條款的行為
    18. 違反設施使用規則等其他規定的行為
    19. 其他經由本飯店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
  • 由於前項情形,造成本飯店發生損失時,本飯店得向顧客要求賠償該損失。

第12條(營業時間)

  • 本飯店的前台、收銀台等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透過配備的宣傳折頁、各處的告示、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進行介紹。
    1. 門禁與正面玄關 24小時
    2. 前台 24小時
    3. 收銀台 24小時
  • 前項的時間若有必要而不得已的情形,可能會臨時變更。此時將以適當方法通知。

第13條(費用的支付)

  • 顧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細節,揭載於附表1內。
  • 前項住宿費等的支付,可使用台灣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方法,在顧客抵達時或本飯店要求時,請至前台辦理。
  • 本飯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且可供使用後,即使客人自願不入住,也將收取住宿費。
  • 使用本飯店附帶早餐、午餐、晚餐,或者附帶服務的住宿方案時,若該方案沒有任何規定,即使客人不吃或者不使用的情況下,仍將收取相應的金額。

第14條(本飯店的責任)

  •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時,或因其未履行而對顧客造成損失時,將賠償該損失。但若因不得歸責於本飯店的事由時,則不在此限。
  • 本飯店為顧客提供客房的責任,從顧客在本飯店前台辦理入住登記時開始,並於退房限制時間結束。
  • 本飯店為因應萬一發生的火災等,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5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 本飯店無法提供與顧客簽約的客房時,應徵得顧客的同意,並且盡可能按照相同條件,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 無論前項的規定如何,本飯店無法安排至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顧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並以該補償費充抵損害賠償金額。但如因非可歸責於本飯店的事由,而無法提供客房時,將不支付任何補償費。

第16條(寄存物等的處理)

  • 顧客寄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現金(僅限於經由前台工作人員確認的情況)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損毁等損失時,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外,本飯店將賠償該筆損失。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果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格,而顧客未回應告知時,本飯店將以12,500NTD為上限賠償其損失。
  • 對於顧客帶入本飯店內,並未寄放於前台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如果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滅失、損毁等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該筆損失。但是,關於顧客事先未明確告知種類以及金額的部份,除了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以外,本飯店將以12,500NTD為上限賠償其損失。
  • 美術品、骨董品及其他容易損壞的物品,恕不受理寄放。

第17條(顧客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 顧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送達本飯店時,僅限於送達前本飯店已同意時負責保管,並於顧客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
  • 顧客退房後,遺忘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在本飯店時,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待失主的査詢聯絡,並且要求指示如何處理。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或無法確定失主的身份時,針對貴重物品和包含個人資訊的物品,將在發現日起的7天以內,送至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則是自發現日起,經過3個月之後廢棄處理。若有警察無法取走的物品時,亦比照辦理。但是,有損環境衛生的食物、香菸、雜誌等,會在當天處理掉。
  • 自助式寄物櫃的行李寄存,僅限住宿期間內和使用日當天。另外,為了確認安全,有時會開關寄物櫃,恕不另行通知。
  • 關於前三項情況下,本飯店對於顧客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在第2項及3項的情況下,以該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第18條(客房的清潔)

  • 即使接到顧客要求不需要打掃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環境的衛生,仍將每隔4天於晚間清掃一次。但是,本飯店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隨時清掃客房。另外,除了清掃日以外,也有客房維護、法令檢查、緊急情況下需要進入房間的情形。
  • 關於前項的客房清潔,顧客不得拒絕。

第19條(通訊設備)

  • 在使用本飯店內的通訊設備時,由客人自行承擔責任。由於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未經預告,中斷或終止服務。由於通訊設備使用中的系統故障及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對於顧客造成任何損害時,本飯店恕不負責。
  • 在使用通訊設備時,經本飯店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預估本飯店及第三方會受到損害,或者實際發生損害時,將要求顧客停止使用該服務,並且對於產生的損害索取賠償。

第20條(停車的責任)

顧客使用本飯店的合作停車場時,無論是否有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及合作夥伴的管理公司,都僅承諾顧客將車輛停在停車位上,並不負擔車輛的管理責任。

第21條(顧客的責任)

  • 由於顧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遭受損失(指設施的修繕費用、銷售機會的損失等,但不限於此)時,該顧客應賠償本飯店損失。
  • 由於顧客未遵守本飯店使用條款而發生的事故,本飯店恕不負擔責任。
  • 請顧客自入住時刻起,即遵守飯店的所有方針,退房時請帶上所有的隨身物品辦理退房

第22條(免責事項)

如果屬於本條款等另行的規定或其他使用條款等規定的免責事項時,本飯店將免除責任。

第23條(向警察等單位的通報)

  • 由於顧客違反本條款等或其他使用規則等,導致需保護其他住宿者及本飯店的權利、財產及服務等情形時,本飯店將採取向警察等相關機關通報等的因應措施。
  • 本飯店判斷對於顧客的健康、生命等有嚴重影響時,可能會不顧顧客的意願,請求救護車緊急送醫。

第24條(本條款等的變更)

  • 本條款等的內容,可能未經預告逕行變更,敬請惠予理解。最新資訊請參閱官方網站上公布的內容。
  • 關於已變更的本條款等內容,顧客在變更之後使用本飯店時,即視為該顧客已同意變更後的內容。
  • 無論前項規定如何,在本條款等變更之前成立的住宿契約,適用於變更前的規定。

第25條(可分離性)

  • 本條款等或者其他使用條款等的一部分,根據法令判斷為無效的情況下,除了該部分以外的本條款等以及其他使用條款等的規定仍然有效。
  • 本條款等或其他使用條款等的一部分,即使因與某顧客的關係而無效或被取消,在與除了該顧客以外的顧客關係中,本條款等以及其他使用條款等仍然有效。

第26條(優先語言)

本條款等以及其他使用規約等,以中文為正文。即使有提供給顧客參考的譯文,但只有中文的正文具有契約效力,譯文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27條(協議)

關於本飯店的使用,若發生本條款等無法解決的問題時,由本飯店與客人之間基於誠意彼此協商解決。

第28條(依據法律和管轄法院)

  • 關於本飯店與顧客之間的住宿契約,以台灣的法律作為依據。
  • 關於本飯店與顧客之間的住宿契約相關糾紛(包括法院的調停手續),以本飯店所在地的管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庭,作為專屬的管轄法院。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細節(第2條第1項以及第13條第1項相關)

  細項
顧客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客房費(以及客房費+早餐等的餐飲費))
追加料金 ② 追加餐飲(包含在①內的項目除外)
稅金 消費稅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飯店用

接獲解除契約通知日 未住宿及當天 前1天及前2天 前3天以上
違約金的比例 100% 50%

備註

  • %是指: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例。
  • 契約天數縮短時,與該縮短天數無關,將收取1天(首日)的違約金。
  • 針對團體顧客(10名以上)銷售的住宿方案,以及在網路等管道銷售的住宿方案中,住宿契約等可能會適用於本飯店另行制定的違約金規定。此情形下,該違約金的規定優先於本條款。

【飯店設施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飯店的公共性與顧客安全舒適的住宿環境,請遵守本飯店設施使用規則。未遵守本規則時,可能會拒絕讓顧客繼續住宿和使用館內設施。另外,館內的設備、備品等損壞時,可能需要負擔費用。

<禁止事項>

  1. 未經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目的。
  2. 請勿在客房內、走廊及其他共用場所,使用暖氣或烹飪用的明火。
  3. 館內除了根據條例指定的地點以外,全館禁菸。另外,在館外也請勿在指定場所以外吸菸
  4. 與外來訪客的會面等,請使用大廳。請勿邀請外來訪客進入客房內。
  5. 館內及客房內的各種設備、備品等,請勿隨意從規定的場所移動。
  6. 館內及客房內的器具、備品的現狀,未經許可不得變更或修改。
  7. 請勿進入後院、機房、緊急樓梯(緊急情況除外)及其他工作人員專用的場所。
  8. 請勿攜帶以下物品進入館內。
    a 狗(輔助犬除外)、貓或小鳥等動物、所有寵物類
    b 散發惡臭或強烈氣味的物品
    c 超出正常份量的物品
    d 槍砲、刀劍等
    e 火藥、揮發油等容易起火或引火的物品
    f 其他可認定為會威脅到其他住宿顧客安全的物品
  9. 請勿在館內及客房內做出大聲喧嘩、唱歌、伴隨著大幅振動的行為或喧囂行為等,以免造成其他顧客不適或困擾。
  10. 請勿在館內及客房內賭博、做出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其他擾亂風紀和治安的行為。
  11. 未經許可,請勿從事廣告、發放宣傳品、銷售物品的及營業行為等。
  12. 未經許可,請勿發放傳單等,從事簽名活動、政治活動、宗教活動、召開集會、炫耀或援助/助長團體或組織勢力的行為。
  13. 請勿讓其他顧客會感到不安、造成不便或可能造成不便,或本飯店判斷為不適當的打扮,或是乘坐街頭宣傳車、改裝車或其他車輛來場或停車。
  14. 請勿將個人物品放置在走廊或大廳等處。
  15. 嚴禁在館內和客房內拍攝會造成顧客困擾的照片和影片。
  16. 在本飯店內拍攝的照片和影片等,未經本飯店的許可,請勿以營業目的公開。
  17. 禁止暴力行為、傷害、威脅、恐嚇、詐欺、妨礙業務、逼迫性的不當要求以及與此類似的行為。
  18. 請勿做出其他經由本飯店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

<注意事項>

  1. 關於寄放物品的保管,若無特別指定,原則上超過寄放日3個月之後,將以廢棄處理。
  2. 由於顧客的言行等,導致需要保護其他住宿者及本飯店的權利、財產及服務等情形時,本飯店將採取向警察等相關機關通報等的因應措施。
  3. 本飯店判斷顧客的健康、生命等有重大影響時,可能不顧顧客的意願,請求救護車緊急送醫。
  4. 遺失房卡,在退房時仍然未找到時,將於退房時收取300NTD,作為補發的費用。

 

<禁止使用者>

  1. 以下所示的組織、個人
    a 犯罪組織、犯罪組織成員、犯罪組織相關團體及其相關人員
    b 由犯罪組織或犯罪組織成員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的相關人員
    c 反社會團體、反社會團體成員及其相關人員
  2. 由於心神耗弱、藥物等導致喪失自我意識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或是可能會對其他顧客帶來危險、恐懼感或不安感者
  3. 針對上述的「禁止事項」,經由本飯店警告後,未立刻停止該行為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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