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为了确保酒店的公共性与游客住宿的安全与舒适性,敬请遵守以下规则。若未遵守本规则,可能会禁止继续住宿与使用酒店设施。此外酒店的设备与备品等若有破损时,可能会要求旅客负担费用。
记为
- 未经允许请勿将客房用作住宿以外的用途。
- 请勿在走廊或客房内用火取暖或烹饪。
- 请勿在床上、禁烟室及其他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吸烟,以防止发生火灾。
- 请勿邀请访客到客房内使用各种设施和各种物品等。
- 请勿擅自将酒店内以及客房内的备品从规定位置移开。
- 未经允许请勿擅自变更或修改酒店内及客房内的用具和备品的现状。
-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酒店。
a 动物、鸟类等
b 发出恶臭的物品
c 超过合乎常识的量的物品
d 枪、刀剑等
e 火药、挥发油等易着火或易引火物品
f 其他被认定为会威胁其他客人安全的物件 - 请勿在酒店内和客房内高声说话、唱歌或喧闹等做出会令其他客人感到不适或会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行为。
- 请勿在酒店内和客房内赌博或做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未经允许请勿在酒店内向其他客人发放广告、销售物品、募捐、征集签名。
- 我们可能会拒绝为患有会令其他客人感到不适或会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疾病的客人提供住宿。
- 请勿将所携带的物品放置在走廊或大堂等地。
- 由客房拨打电话时,将加计于设施使用费中,敬请见谅。
- 绝对不允许在酒店内和客房内做出会给客人造成困扰之类的拍照行为。
- 请在 1 楼大堂会客。
- 本饭店最多可受理2天2夜期间不清洁客房的要求。超过2天2夜时,根据设施管理条款,为了维持管理客房的卫生,将进行客房清洁作业。
第 1 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约及与其相关的合约均应遵照本条款的规定,涉及本条款中未作出规定的事项应遵照法令或普遍确立的惯例。
-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作出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约束,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
第 2 条(住宿合约的申请)
- 想要向本酒店申请签订住宿合约的客人须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客人的住址、姓名、年龄、性别、国籍及职业
- 住宿日期及预定到店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表 1 中的基本住宿费。)
- 其它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客人在住宿期间超过前项第 2 项的住宿日期后申请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视为在这一申请提出的时间接收了新的住宿合约申请进行处理。
第 3 条(住宿合约的成立等)
- 本酒店接受了前条申请时,住宿合约即成立。但是,当本酒店证明并未接受申请时,不在此限。
- 订金在客人最后结账时充抵应付的住宿费,但当发生了符合第 6 条及第 17 条规定的情况时,则按照先付违约金、后付赔偿金的顺序充抵,如果还有余款,则在客人根据第 11 条的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 未按第 2 项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内支付该项订金时,住宿合约将失效。但是,仅限本酒店已告知客人于指定日期前支付订金的情况。
第 4 条(无需支付订金时的特别约定)
- 本酒店可不受前条第 2 项规定约束,对合约成立后无需支付该项订金的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 本酒店接受住宿申请,但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 2 项的订金时以及未指定该订金的支付日期时,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进行处理。
第 5 条(拒绝签订住宿合约)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酒店将不予签订住宿合约。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 客满没有空房时
- 认为即将住宿的客人可能在住宿期间做出违反法令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是"防止黑社会组织成员不法行为的相关法律"(1992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的指定黑社会组织及指定黑社会组织成员等(以下称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组织成员")或其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是由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操纵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它团体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是法人,其董事会中有黑社会组织成员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有明显会影响到其他客人的言谈举止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内职员(从业人员)施以暴力、胁迫、恐吓等不当欺压性行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认为曾经发生过同等行为时
- 明确认定即将住宿的客人感染传染疾病时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入住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客人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隐藏自己在预定的房间或本酒店内"进行物品销售"等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利之目的进行申请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未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时,或未遵守预约时的取消规定、支付规定时
第 6 条(住宿合约解除权)
- 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约。
- 客人因自身原因提出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约时(本酒店根据第 3 条第 2 项的规定指定订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但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约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按照附表 2 所示标准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进行了第 4 条第 1 项的特别约定,并按照此特别约定处理时,仅限于本酒店已告知客人在解除住宿合约时有支付违约金义务的情况。
- 客人未提前联系,在入住日当天下午 10 点(事先说明预计到店时间时,超过该预计到店时间 2 小时为止)仍未到达酒店时,本酒店将视为由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约进行处理。
第 7 条(本酒店的合约解除权)
-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酒店将解除住宿合约。
- 酒店要求告知第 2 条第 1 项的事项,但客人未在期限内告知相关事项的情况。
- 酒店要求支付第 3 条第 2 项的订金,但客人未在期限内支付的情况。
- 符合第 5 条中(3)到(13)的情况。
- 在客房内躺在床上吸烟、乱动消防设施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情况。
-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约时,不收取客人尚未享受到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第 8 条(住宿登记)
客人须于入住当天在本酒店前台就以下事项进行登记。
-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外国人需登记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 退房日期及预定退房时间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 9 条(客房使用时间)
-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 点到次日 11 点。但是,连续住宿的客人除入住日和退房日外,其它时间均可全天使用。
- 不受前项规定约束,有时候也可在前项规定时间之外使用本酒店的客房。此种情况须加收费用。
第 10 条(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的张贴于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 11 条(费用支付)
-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如附表 1 所示。
- 关于前项住宿费等的支付,客人可以在登记住宿时或本酒店请款时,用日元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及信用卡在前台办理。
-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因客人自身原因未入住时,本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
第 12 条(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因履行住宿合约及相关合约,或因未履行上述合约而给客人造成损害时,将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由并非归因于本酒店的责任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
- 本酒店的住宿相关责任从客人在酒店前台登记住宿开始,在客人空出客房离店时结束。
- 本酒店为了应对突发火灾等,已投保酒店赔偿责任险。
第 13 条(签约后无法提供客房时的处理办法)
- 本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会在征得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尽量为客人协调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设施。
- 当本酒店无法协调到其他的住宿设施时,不受前项规定约束,将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等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充抵损害赔偿金额。但是,不能提供客房的情况并非本酒店责任所致时,不支付补偿金。
第 14 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毁等时,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情况外,本酒店将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在本酒店要求告知其种类及价格时客人并未告知的情况,本酒店只给予最高 5 万日元的赔偿。
- 对于客人带入本酒店内没有寄存到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损毁等损害时,本酒店将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对客人没有事先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物品,本酒店只给予最高 5 万日元的赔偿。
- 不能寄存艺术品、古董等物品。
第 15 条(客人随身行李及携带物品的保管)
- 客人的随身行李先行到达本酒店时,仅限在到达前本酒店已了解的情况下有责任进行保管,并于客人在前台登记入住时交给客人。
- 客人退房后,将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时,本酒店原则上会等待失主的询问并征求其处理意见。如果失主未提出处理意见或不能确定失主身份时,对于贵重物品及包含个人信息的物品本酒店将在含发现日在内的 7 天内交到最近的警察局,对于其他物品将在 3 个月之后进行处理。但是,有损卫生环境的食物、烟草、杂志等将在当天处理。
- 关于本酒店对于前 2 项中客人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第 1 项参照前条第 1 项的规定,第 2 项参照前条第 2 项的规定。
第 16 条(停车责任)
客人在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不管是否在酒店寄存车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场所,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
第 17 条(客人的责任)
因客人故意或过失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害时,该客人需对本酒店的损害进行赔偿。
第 18 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关于本酒店与客人之间发生的住宿合约相关纷争,将以日本法为准据法,以管辖本酒店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附表 1 住宿费等的明细(与第 2 条第 1 项、第 3 条第 2 项及第 11 条第 1 项有关)
明 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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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 住宿费 | 基本住宿费(房费) |
加收费用 | 其他费用 | |
税金 | 消费税 住宿税 ※住宿税依据各都道府县的条例等 |
如果税法发生变动时,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附表 2 违约金(与第 6 条第 2 项有关)
收到合约解除通知的日期 | 前一天 | 当天 | 不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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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比例 | 20% | 80% | 100% |
(备注)
- % 是违约金占住宿费的比例。
- 取消了部分天数的预订时,不管取消的天数是多少,皆收取 1 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本酒店的团体旅客(15名以上)住宿方案、以及在网路等管道销售的住宿方案中,其住宿契约等可能会适用于本酒店另行制订的违约金规定。此种情况下,该违约金规定优先于本条款,本酒店将对想要向本酒店申请签订住宿合约的客人及已入住客人收取该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