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 相鐵FRESA INN
- 住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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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飯店的公共性與遊客住宿的安全與舒適性,敬請遵守以下規則。若未遵守本規則,可能無法繼續住宿與使用飯店設施。此外,飯店的設備與備品等如有損壞,住宿者可能須負擔費用。
內容
- 未經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目的。
- 走廊或客房內請勿使用暖房或炊事火源。
- 為了防止火災,請勿在床上、禁菸室、其他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吸菸。
- 請勿邀請外來訪客進入客房內及使用各種設備與物品。
- 請勿將飯店與客房內的備品從既定的場所任意移動至其他位置。
- 未經許可,請勿變更或改造飯店與客房內的器具備品現況。
- 未經許可,請勿在飯店向其他房客分發廣告物、銷售物品、請求捐款或簽名等。
- 患有造成其他住宿者不悅或困擾之疾病者,本飯店恕不受理住宿。
- 請勿將私人物品放置於走廊及大廳等區域。
- 由客房撥打電話時,將加計於設施使用費中,敬請見諒。
- 嚴禁在飯店與客房內做出造成其他房客困擾的攝影行為。
- 與訪客會面時,請在大廳見面。
- 本飯店最多可接受3天3夜內不清掃客房的要求。超過3天3夜時,根據設施管理條款,為維持並管理客房衛生,將進行客房清掃作業。
第1條(條款之適用)
本飯店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以本條款規定之內容辦理,本條款未規定事項則依據法令或習慣處理。
- 就信用卡訂房事務,本飯店將根據本規定辦理,其細節則根據信用卡公司與飯店加盟店間之條款處理。
- 若飯店之規定不違反當地法令,飯店可能另行採取特別措施。
- 若本飯店於未違反法令與規定的範圍內訂有特約時,無論前項規定如何,皆以該特約為準。
第2條(拒絕入住)
如有下列情形,本飯店得拒絕入住。
- 未依據本條款提出住宿申請時
- 客房已滿,無法提供足夠的空房時
- 欲住宿者經認定可能有違反住宿相關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 欲住宿者有爛醉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情形時,以及有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之言行時
- 可明確判斷欲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
- 欲住宿者要求不必要的補償時
- 經認定為攜帶寵物、危險藥物或武器等時
- 因天災地變、設施故障等無法控制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根據大韓民國法令認定為無法住宿時
- 飯店之營運因勞動力問題或其他緊急狀況而中止時
- 欲住宿者於其預約的客房內或本飯店內,基於「銷售物品等」私下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之目的而申請住宿時。
- 持有散發惡臭之物、超過正常數量之物品,或其他經認定為危害其他住宿者安全之物品時
第3條(提供姓名等資料)
- 旅客入住前,本飯店得於接受住宿申請時,要求申請者於一定期間內提供下列資料。
- 入住旅客之姓名、性別、國籍、年齡、職業
-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者住宿期間,若希望於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後繼續住宿,本飯店辦理延長住宿申請時,即視為新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4條(訂金)
- 以訂金或信用卡提供保證時,本飯店方可確認訂房。
- 解除預約時,本飯店將根據第5條規定收取費用,其後如有餘額,將予以退還。
- 從信用卡扣掉訂金時,本飯店將把飯店的經辦人員姓名、信用卡號、日期和金額等內容通知給預訂人。
- 未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訂金時,住宿契約即喪失其效力。但僅限於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本飯店告知住宿旅客該主旨之情形。此外,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 當天使用自動報到機之住宿者
- 飯店所有人或飯店員工
第5條(預約之解除)
- 預約住宿之旅客於預定入住日前24小時內取消預約時,本飯店將收取該筆預約之1晚費用作為違約金。但1晚超過10間客房的團體預約,則根據第4項處理。
- 入住日1日前取消:不收取手續費
- 入住日前1日內取消:收取第1晚費用
- 未聯絡而未到:收取第1晚費用
- 天災地變時:不收取手續費
- 以上取消規定之基準可能因飯店之契約或促銷方案而有所變動,預約時敬請確認取消規定。
- 住宿期間縮短投宿日數,亦視為取消預約,請於住宿日1日前告知飯店正確住宿日數。
- 預約超過10間客房的團隊,適用接受預約後提供之預約受理確認書所記載的違約金。
- 住宿旅客未主動聯絡,超過住宿當日24:00後(若已事先告知預定抵達時間,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仍未抵達時,視為旅客已解除住宿契約。
第6條(預約之取消)
- 除另有規定外,發生下列情形時,本飯店得取消住宿預約:
- 經認定有第2條第1項至第12項事由時
- 未於本飯店規定之期限內支付訂金時
- 未提供第3條要求提供之事項時
- 於客房內吸菸、玩弄消防設施等,或未遵守其他本飯店規定之使用條款禁止事項(限防火上必要事項)時
- 本飯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預約時,不會就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向住宿旅客收取費用。
第7條(住宿之登記)
住宿日當天,旅客應於本飯店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 第3條第1項之事項
- 若為外國人,須提供護照號碼、入境年月日以及入境地點
- 若為韓國人,須提供居民登記編號(出生年月日6碼)
- 地址、出生年月日
- 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刻
- 其他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8條(登記入住時間)
- 登記入住時間為15:00以後。
- 本飯店得要求提供信用卡或住宿總金額1.5倍之現金,作為客房保證押金。
第9條(退房時間)
- 退房時間為12:00。
- 17:00前仍未退房者,將收取1晚費用之一半。
- 超過17:00仍未退房者,將收取1晚費用。
第10條(營業時間)
飯店之營業時間可能不經預告而暫時變更。
第11條(支付費用)
- 住宿者須於退房時,或本飯店要求付款時,以本飯店認可之支付方式或優惠券支付費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
- 住宿者任意未住宿時,本飯店得收取住宿費用。住宿費用以客房為基準;若超過飯店規定人數,可能須另行支付費用。
- 本飯店提供客房供住宿者使用後,縱使住宿者未住宿,亦須支付住宿費用。
第12條(遵守使用規定)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出示之使用規定。
第13條(拒絕繼續住宿)
住宿者入住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飯店得拒絕其住宿。
- 住宿者入住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飯店得拒絕其住宿。
- 違反契約規定時
第14條(住宿旅客之責任)
住宿者應於登記入住之時起遵守飯店所有規定,並於退房時帶走所有個人物品。
第15條(客房鑰匙之交付與返還(智慧鑰匙除外))
- 住宿者應於登記入住時向櫃台領取客房鑰匙,於退房時至櫃台支付未清償之費用並返還客房鑰匙。
- 住宿者登記入住後若遺失飯店客房鑰匙,請立刻告知櫃台。
- 飯店客房鑰匙若遺失,不問為故意或過失,皆為住宿者之責任。此時,飯店得收取一定賠償金。
- 住宿者退房時若未返還客房鑰匙,請直接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儘速返還飯店。
第16條(寄放物之處理)
- 住宿者若於櫃台寄放行李或相當於現金(限經櫃台人員確認之現金)之貴重物品時,飯店將於寄放時製作清單;如有損失、毀損,飯店僅於其有故意或過失時,根據其所製作之清單項目賠償住宿者之損害。但本飯店要求告知現金與貴重物品之種類與金額,而住宿旅客未告知時,本飯店將以50萬韓元為賠償上限。
- 住宿者攜入本飯店之行李或相當於現金(限經櫃台人員確認之現金)之貴重物品若未寄放至櫃台,則本飯店僅於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失、毀損時賠償住宿者之損害。但本飯店要求告知現金與貴重物品之種類與金額,而住宿旅客未告知時,本飯店將以50萬韓元為賠償上限。
- 美術品、骨董等物品恕不接受寄放。
第17條(住宿者行李或攜帶品之保管)
- 住宿者如需於入住前將行李送至本飯店,須於送達前取得本飯店同意,本飯店方負保管責任,並於旅客至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行李。
- 住宿旅客退房後,若將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飯店內,本飯店原則上將等待所有人聯絡並根據其指示處理。若所有人未指示,或無法判斷所有人,則含有貴重品與個人資訊的物品將於發現日起7日內送交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則將於保管3個月後予以丟棄。但可能影響環境衛生的飲食品、雜誌等將當天丟棄。
第18條(停車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專用停車場時,不論有無寄放車鑰匙,本飯店僅出借停放空間,恕不負車輌管理責任。
第19條(住宿者之責任)
- 因住宿者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本飯店受有損害時,該住宿者應對本飯店負損害賠償責任。
- 若住宿者未遵守本飯店使用規則而發生意外,本飯店概不負責。
第20條(本飯店之責任)
- 本飯店履行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時,或因不履行此類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失時,將賠償該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本飯店時,則不在此限。
- 本飯店的住宿相關責任,自住宿者在本飯店櫃台辦理住宿登記時起,至住宿者準備出發而空出客房時為止。
第21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之處理方式)
- 本飯店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簽約客房時,會在取得住宿旅客同意下,儘可能以相同條件代為轉介至其他住宿設施。
- 無論前頁規定如何,本飯店無法轉介至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作為損害賠償金。但因無法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而未能提供客房時,則不支付補償費。
第22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間就住宿契約之紛爭,以大韓民國法為準據法,並以本飯店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