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僅適用於相鐵GRAND FRESA 曼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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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適用範疇)

  • 由本飯店與住宿旅客(包括欲入住本飯店之個人,以下統稱「住宿旅客」)所簽訂之住宿合約(以下稱「住宿合約」)應遵守本《條款與使用條件》所述條例,如有本《條款與使用條件》未明訂要求之事項,則以泰國法律與規範或既定慣例為依據。
  • 除本飯店針對客房設施所訂立之〈飯店設施使用規定〉外,如本飯店基於住宿合約條款為住宿旅客提供任何使用準則或預防措施,則此類使用準則或預防措施得視為本《條款與使用條件》之一部分。
  • 若本飯店與住宿旅客簽訂特殊合約(以下稱「特殊合約」),則在未違反適用法規及一般認定做法之範圍內,如前述條例與《特殊合約》之條款與使用條件之間有所衝突,將以後者為優先準據。

第2條(申請住宿合約)

  • 若本飯店於住宿旅客入住前收到住宿申請(以下簡稱「申請」),則可要求住宿旅客提供下列資訊:
    1. 住宿旅客之姓名與電話號碼(聯絡資訊);
    2. 入住日期與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通常以附錄1(住宿費用明細)所列之基本住宿費用為主); 
    4. 電子郵件地址;
    5. 入住人數(成人與兒童);
    6. 住宿旅客居住地址;
    7. 付款方式(信用卡持有人姓名);以及
    8. 其他本飯店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訊。
  • 若住宿旅客欲在前段次項(2)中所述日期過後續住,則應以重新申請住宿合約的形式辦理續住。

第3條(成立住宿合約等)

  • 在本飯店接受第2條所述申請後,住宿合約便等同成立。然而,如有證據可證明本飯店並未收到住宿申請,則不適用此條例。
  • 雙方按照前項條例成立住宿合約後,住宿旅客必須於本飯店要求之日期支付指定金額之訂金(以下簡稱「訂金」)。
  • 訂金應先自住宿旅客的應付住宿費用中扣除,若住宿旅客按第6條規定取消預約訂房,則本飯店得依附錄2(違約金)所規定之費率,將訂金作為違約金(取消費)扣除,扣除後如有餘額則將作為補償金扣抵。然而,若訂金金額未達違約金和/或補償金金額,則本飯店有權依住宿合約所述之日期,於住宿旅客原定入住飯店之第一天,向其收取不足額。 
  • 若住宿旅客未能依照第3條第2項之規定,於本飯店要求之日期支付訂金,則住宿合約應於住宿旅客未能支付訂金當下即告終止。
  • 若住宿旅客取消訂房,則將依本飯店所公布之取消政策(以下稱「取消政策」)退還訂金。

第4條(不需支付訂金之特殊合約)

  • 無論第3條第2項之規定為何,本飯店仍可在住宿合約成立後,接受不需支付訂金之特殊合約。為釐清疑慮,特殊合約唯有在住宿旅客同意住宿合約後方得生效。若有簽訂特殊合約,則住宿合約與特殊合約中所述之條款與使用條件對雙方均具法定約束力。
  • 若本飯店在收到訂房要求時表示不收取訂金,或未指定訂金支付之期限,則表示本飯店接受前項所述之特殊合約。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如遇以下任一情況,本飯店得拒絕接受申請。 

  • 未依照本飯店《條款與使用條件》辦理訂房。
  • 無空房。
  • 認為欲投宿旅客可能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行為之虞。
  • 住宿旅客符合 (a) 至 (c) 任一條件時:
    (a)為組織犯罪集團之準成員、組織犯罪團體相關人士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成員;
    (b)若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為控制其商業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或
    (c)其公司董事中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者。
  • 欲投宿旅客明顯患有傳染病;
  • 欲投宿旅客對飯店或飯店員工展現暴力行為、恐嚇、敲詐、以威脅方式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提出超過合理範圍之要求或過去有過類似行為;
  •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天災、自然災害、流行病、罷工、恐怖攻擊、暴動或內亂、政府規定或法令等)、設施故障、任何超出本飯店可控情況,或基於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住宿旅客出現酒醉或極端異常行為,並可能對其他入住旅客造成困擾,或本飯店可合理認定投宿旅客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便之情況。
  • 若住宿旅客身體或衣著明顯髒汙,進而可能對其他入住旅客造成困擾。 
  • 住宿旅客隱瞞訂房係供獲利用途之事實-不論是透過「銷售商品」的形式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利。
  • 當住宿旅客未遵守本《條款與使用條件》之條例,或於預約時未遵守取消政策與付款政策。
  • 其他泰國法律明訂允許之情況。

第6條(住宿旅客之合約解除權)

  • 根據取消政策,住宿旅客可解除住宿合約或特殊合約。
  • 若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而解除所有或部分住宿合約,則本飯店有權依附錄2(違約金)所述之費率,向住宿旅客收取違約金。若本飯店已向住宿旅客收取訂金,則應依第3條第3項規定,將訂金作為違約金扣除。若本飯店如第4條所述內容,與住宿旅客簽訂特殊合約,則住宿旅客應依本飯店於特殊合約中所指定之費率支付取消費。
  • 若住宿旅客未於住宿日當天晚上10點或預期抵達時間(在住宿旅客已事先告知預計抵達時間的情況下)過後2小時內入住-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則本飯店有權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終止住宿合約或特殊合約。為釐清疑慮,即使因上述緣故而解除合約,亦不影響本飯店依第3條第3項要求違約金和/或補償金之任何權利。

第7條(本飯店之合約解除權)

  • 如遇以下任一情況,則本飯店得解除住宿合約與特殊合約。
  • 認為欲投宿旅客可能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行為之虞,或曾發生過類似行為。
  • 住宿旅客符合 (a) 至 (c) 任一條件時:
    (a)為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準成員、組織犯罪集團同夥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人士。
    (b)若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為控制其商業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c)企業之董事被列為組織犯罪集團之成員。
  • 住宿旅客之行為已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便。
  • 住宿旅客明顯患有傳染病。
  • 欲投宿旅客對飯店或飯店員工展現暴力行為、恐嚇、勒索、以威脅方式提出不合理要求、提出超過合理範圍之要求,或欲投宿旅客在過去有過類似行為。
  •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天災、自然災害、流行病、罷工、恐怖攻擊、暴動或內亂、政府規定或法令等)、設施故障、任何超出本飯店可控情況或基於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導致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 住宿旅客出現酒醉或極端異常行為,並可能對其他入住旅客造成困擾,或本飯店可合理認定投宿旅客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便之情況。
  • 住宿旅客於客房或本飯店其他禁煙處抽煙、破壞消防設備等,或有其他本飯店禁止之行為,例如:違反〈飯店設施使用規定〉(僅限火警防範之必要規定)。
  • 住宿旅客隱瞞訂房係供獲利用途之事實-不論是透過「銷售商品」的形式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利。
  • 住宿旅客未遵守第10條所述之〈飯店設施使用規定〉,或出現第11條所述之任一禁止行為。
  • 住宿旅客未遵守本《條款與使用條件》之條例要求,或於預約時未遵守取消與付款規定。
  • 住宿旅客於飯店內持有、使用或允許其他人使用大麻、危險物品、有害或有毒物品,以及非法物品,包括壞死性或類似物品。
  • 其他泰國法律明訂允許之情況。
  • 若本飯店依前項所述條款解除住宿合約或特殊合約,則本飯店應無義務提供任何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亦無義務賠償任何因解除合約所致或與此相關之任何損失。

第8條(住宿登記)

  • 住宿旅客需於入住當天,於飯店櫃檯登記下列資訊。 
    1. 請依第2條第1項之要求,提供相關證件資訊。
    2. 住宿旅客若為泰國居民,則需出示身分證。若住宿旅客未持有泰國居留證,則除前項所要求之登記手續外,還必須提供以掃描或其他方式輸出之護照影本,並確認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口岸和入境日期。
    3. 離境日期與預計離境時間。
    4. 其他飯店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訊或證件。
  • 若:(i) 住宿旅客欲以現金以外之付款形式支付第13條所要求之費用,例如:住宿券、支票;(ii) 客房費用係由公司支付等;或 (iii) 款項已於入住登記時支付,則住宿旅客應於登記時向本飯店出示相關單據/證明。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 住宿旅客自抵達當天下午2點起至翌日退房的中午 12 點止,均有權使用客房。若為連續入住,則除抵達日和退房日之外,住宿旅客可全天使用客房。
  • 除前項條例所述情況外,本飯店得視客房可用性,允許住宿旅客於前項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延後退房將額外收取費用。
    1. 若為中午12點至下午6點,則本飯店將收取官方網站所列房價50%之費用。
    2. 若為下午6點過後,則本飯店將收取官方網站所列房價之全額費用。
  • 相鐵會員可優先享有延後退房福利(延至下午1點前)。

第10條(遵守飯店設施使用規定等)

住宿旅客於入住期間使用本飯店設備與水電設施時,必須依照本飯店告示,遵守條款與使用條件。

第11條(禁止行為)

  • 住宿旅客不得自行或透過第三方從事下列行為。
  • 於飯店訂房或登記入住時,登記或提供不實資訊。
  • 以詐欺形式付款,例如:盜刷他人信用卡。
  • 未經授權取得或使用相鐵飯店會員福利或屬於第三方之個人資訊。
  • 未經本飯店許可,利用本飯店進行營利活動。
  • 大量訂房後大量取消或其他類似行徑。
  • 在無合理原因下重複訂房與退房,或其他類似行徑。
  • 假冒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或任何有誤導之虞的行徑。
  • 未經授權存取系統/其他通訊設施,或其他類似行徑。
  • 傳送或上傳有害電腦程式或其他類似行徑。
  • 拆除、毀壞或破壞飯店內之設備、設施或水電設施或其他類似行徑。
  • 藉由提出超越社會認可規範之要求,或者中傷、毀謗、威脅或騷擾本飯店或飯店職員,或於社群網站上張貼煽動言論或其他類似行為,導致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信譽、名聲與品牌形象受損。
  • 對本飯店或本飯店職員展現暴力、恐嚇、勒索行為,或其他具威脅意味之不合理要求。
  • 對其他住宿旅客、第三方、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造成或可能造成不便、損失或不利之行為。
  • 侵犯或涉及侵犯版權、商標權、其他智慧財產權、隱私權、人格權或住宿旅客、第三方、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其他權利之行為。
  •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犯罪行為、違反法規之行為,或可能導致此類行為之行徑。
  • 展現組織犯罪集團勢力或激發/助長此類勢力之行為。
  • 違反本《條款與使用條件》條例規定之行為。
  • 違反〈飯店設施使用規定〉條例之行為。
  • 其他飯店認為不當之行為。
  • 若因前項所述行為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失,則本飯店有權針對此類損失向住宿旅客索償。

第12條(營業時間)

  • 飯店櫃檯與收銀等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所列,其他設施的詳細開放時間請參閱隨附的小冊子、各場所告示說明以及客房服務目錄等。
    1.大門入口    24 小時
    2.接待櫃檯    24小時(登記入住、退房與客戶服務)
    3.健身中心    上午7點至晚上10點
    4.健身房     上午7點至晚上10點
    5.免費停車    24小時
    6.自助洗衣店   24小時
  • 本飯店可在以合理方式告知住宿旅客後,變更前項內容所述之開放時間。

第13條(支付費用)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與其他費用等(以下統稱「住宿費用」)應列於附錄 1(住宿費用明細)中。
  • 住宿旅客應於抵達本飯店時,於櫃檯或依飯店要求時間支付住宿費用。本飯店接受泰銖或其他飯店可接受之付款方式,例如:住宿券或信用卡、QR 碼即時掃描付款與匯款。若選擇匯款,則必須出示付款證明。
  • 若住宿旅客在完成訂房後未前來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 若訂房時有加購早餐、午餐和晚餐或附加服務,則本飯店應收取相關費用,不論住宿旅客是否使用上述服務。

第14條(本飯店之責任)

  • 如因本飯店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與相關合約之義務,因本飯店錯誤或處理不當,而導致住宿旅客蒙受任何損失,則本飯店應負起賠償責任。
  • 當住宿旅客於飯店櫃檯完成入住登記時,本飯店有責任在住宿旅客退房之前提供客房。
  • 本飯店有投保意外火警責任險。

第15條(無法提供已預訂客房之處理)

  • 若本飯店基於任何可歸責於本飯店之原因而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預訂之客房,則本飯店應在取得住宿旅客諒解後,盡合理之努力安排其他同等級住宿。
  • 若無法安排其他住宿,則本飯店應根據附錄2之規定,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金,且該補償金當充作損失賠償金之用。為釐清任何疑慮,若本飯店無法提供預訂客房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本飯店,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則本飯店無義務向住宿旅客支付補償金。

第16條(寄存物品等之處理)

  • 建議住宿旅客使用客房內的保險箱保管貴重物品。
  • 根據第16條第4項,如符合下列條件,則本飯店同意全額補償住宿旅客遺失或受到損害之「貴重物品」:(i) 該貴重物品之遺失和損壞係因本飯店過失或重大疏失所致;以及 (ii) 住宿旅客已將貴重物品寄存於本飯店保管,並事先告知該物品之類型與價值。然而,若該貴重物品之遺失或損壞係因本飯店過失或重大疏失所致,但住宿旅客於寄放時未告知該貴重物品之類型與價值,則本飯店應針對該「貴重物品」之遺失或損壞補償住宿旅客,每一件物品之損害賠償金最高為5,000泰銖。託管物品之「貴重程度」以本飯店之判定為準。
  • 本飯店恕不代為保管藝術品、古董及其他易損壞物品。
  • 對於以下情況所造成之遺失或損壞,本飯店概不負責:
    a.物品之遺失和損壞係因超出本飯店合理控制範圍之狀況所致,其中包括不可抗力因素;
    b. 物品之遺失和損壞係因住宿旅客或住宿旅客關係人所致;
    c. 物品之遺失和損壞係在住宿旅客入住前或於本飯店以外場所發生;
    d. 物品之遺失和損壞係因物品既有條件所致;
    e. 遺失和損壞物品為手稿、建築平面圖、圖畫、文字或其他類似性質及電腦軟體;以及
    f. 任何其他未詳述於本文第16條之遺失與損壞。

第17條(保管住宿旅客行李或個人物品)

  • 若住宿旅客行李係於入住前寄達本飯店,則唯有在住宿旅客抵達前本飯店已同意保管之情況下,方需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於櫃檯辦理入住時交還。
  • 若住宿旅客在退房後遺漏行李或個人物品,則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候物主聯繫,靜候後續指示。若物主未給予指示,或本飯店未能在發現遺漏行李或個人物品當天起7日內找到物主,則會向櫃檯經理與飯店經理呈報有價物品與含有個人資訊之物品。如有任何危險疑慮,則本飯店將立即通報當地警局。有價物品最多可保管12個月,非有價物品將於確認失物當日起 3 個月後處置。然而,食物、飲料、香菸、雜誌等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將於確認為失物後的24小時處置。
  • 住宿旅客可於入住飯店期間將行李寄放在自助置物櫃。此外,如需進行安全檢查,則本飯店可在未告知情況下啟閉置物櫃。
  • 在前述三項情況下,本飯店保管住宿旅客行李或個人物品之責任若符合第1項所述情況,則應以第15條第1項為準,若符合第3項及第2項所述情況,則應以第15條第2項為準。

第18條(房務整理)

  • 即使住宿旅客向本飯店表示不需要整理房間,基於環境衛生考量,本飯店仍會每隔4晚整理一次。然而,本飯店可在自行認定有必要之情況下隨時清理客房。此外,本飯店相關授權人員可基於客房維護考量、法定檢查或在緊急情況下,於非客房清潔日進入客房。
  • 若為前項所述情況,則住宿旅客不得拒絕客房整理要求。

第19條(通訊設備/電腦網路)

  • 住宿旅客如欲於本飯店使用通訊設施或電腦網路,應自行承擔風險。若發生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服務突然中斷、擱置或停止運作。若住宿旅客在使用通訊設備或電腦網路期間,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進而致使住宿旅客蒙受任何損失,本飯店恕不負賠償責任。
  • 若經本飯店認定住宿旅客因不當使用本飯店通訊設備或電腦網路,導致本飯店或第三方蒙受可預見之損失,則本飯店將要求住宿旅客立即停止使用服務並賠償所有相關損失。

第20條(停車責任)

  • 本飯店僅提供停車空間,住宿旅客如欲使用飯店停車位,則不論車輛鑰匙是否交由飯店櫃檯保管,本飯店不負責保管住宿旅客之車輛。
  •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位時,不論車輛鑰匙是否交由飯店櫃檯保管,本飯店或相關人員應有權代客泊車。對於代客泊車所導致之任何情況,本飯店概不負責。

第21條(住宿旅客責任與賠償責任)

  • 若住宿旅客因蓄意所為或疏失造成任何損害,則住宿旅客應賠償本飯店,其中應包括但不限於設施維修費用、流失銷售機會等。
  • 對於任何因住宿旅客未能遵守本條款與使用條件所引起之意外或損害,本飯店恕不負責。
  • 住宿旅客於登記入住和退房時,必須遵守本飯店所有準則。

第22條(責任限制)

  • 若符合本《條款與使用條件》或其他使用條款條例所述之免責聲明條件,則本飯店應可豁免賠償責任。
  • 無論合約或侵權法或任何其他法理是否有任何抵觸,若因本條款與使用條件、住宿合約、特殊合約或任何其他相關協議,導致或連帶造成利潤或營收損失、使用權喪失或類似經濟損失,或產生任何間接、特殊、連帶、懲罰、後續或類似損害,本飯店對於住宿旅客一概不負賠償責任。無論任何情況,住宿旅客所提之索償金額若超出實際支付住宿費用,本飯店一概不予理賠。

第23條(通報相關當局)

  • 若住宿旅客違反本條款與使用條件或其他使用規定,而本飯店基於保護其他住宿旅客與本飯店之權利、財產與服務等考量,得採取適當相應措施,例如:報警或通報其他相關當局。
  • 若本飯店認定住宿旅客之健康或生命嚴重受到影響或情況緊急,則無論住宿旅客同意與否,本飯店可提出緊急就醫要求。

第24條(本條款與使用條件之修訂等)

  • 本《條款與使用條件》內容如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請上官方網站查閱最新資訊。
  • 住宿旅客如在本《條款與使用條件》變更後使用本飯店服務與設施,即表示同意修訂後之協議。
  • 儘管有前項聲明,如住宿合約係於《條款與使用條件》修訂前成立,則應適用變更前之條例。

第25條(可分割性)

  • 若本《條款與使用條件》或其他使用條款之任何部分經法規認定無效,則除判定無效之部分以外,本《條款與使用條件》以及其他使用條款仍具有效性。
  • 即使本《條款與使用條件》或其他使用條款對於某住宿旅客無效或已解除合約關係,本《條款與使用條件》與其他使用條款對其他住宿旅客仍具有效性。

第26條(主要語言)

本《條款與使用條件》與其他使用條款應以英文或泰文編撰。雖有提供翻譯版本,但基於住宿旅客國籍考量,唯有經本飯店認定適當之原始英文版本方具合約效力,翻譯版本僅供參考之用。

第27條(商議)

若對於本飯店之使用出現無法透過本《條款與使用條件》條例解決之問題,則本飯店與住宿旅客雙方應秉持善意進行討論並解決問題。

第28條(準據法與管轄權法院)

  • 住宿合約、本《條款與使用條件》以及相關之其他協議應以泰國法律為判讀依據。
  • 除非上述協議中另有明確指示,否則任何因住宿合約、本《條款與使用條件》以及其他相關協議所引起或連帶引發之紛爭、矛盾、衝突、差異、異議或主張(包括法庭調解程序),包括此類協議之存在、效力、解讀、履行、違反或終止,均應由泰國管轄法院調解。

附錄 1:住宿費用明細

  細項說明
顧客應付總金額 住宿費 (1) 基本住宿費用(房間費用(以及房間費用 + 食物飲料費用,如早餐等))
附加費用 (2) 其他食品與飲料(除前項 (1) 中所述者)
稅金  1 消費稅

附錄 2:違約金

收到合約終止通知日 當天未入住 1 天前、2 天前 3 天前或更早
違約金比例 100% 50%

註解 

  • 違約金百分比即基本住宿費用之取消費占比。
  • 如於原定訂房日期之後入住, 則不論短少天數為何,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取消費。 
  • 如要取消部分團體訂房(10人以上)或網路販售的住宿方案,則將按飯店指定費率個別收取取消費用。為釐清疑慮,此情況不適用本附錄2所述之違約金。

<飯店設施使用規定>

本飯店為公共場所,為確保住宿旅客的安全與舒適性,請務必遵守 <飯店設施使用規定>。未遵守規定者,將不得繼續入住或使用本飯店設施。此外,如有任何破壞本飯店或客房設備與陳設之行為,應負起賠償責任。

禁止事宜

  • 請勿在未經飯店許可情況下,使用客房進行住宿以外之任何用途。
  • 請勿在客房內、走廊或其他公共區域使用明火加熱或烹煮,包括變相利用客房設備進行烹飪或加熱食物之用。
  • 除了指定區域外,本飯店內外全面禁煙。
  • 如有訪客/非入住人員來訪,請使用大廳會客。請勿邀請訪客進入客房。任何使用私人會議室之請求,均需支付本飯店指定之租借費用。
  • 如非必要,請勿擅自移動本飯店或客房內的設施與陳設。
  • 請勿在未取得許可情況下,擅自變更本飯店或客房之設備與陳設。
  • 請勿進入貼有禁止進入標示之員工專用區,此類區域僅限授權人員進出,例如:後院、機房、緊急逃生出口(緊急狀況除外)或其他僅限員工出入區域。
  • 本飯店禁止攜帶以下物品:
    (a)狗(輔助犬除外)、貓、鳥類或其他寵物等動物;
    (b)散發惡臭或氣味濃郁的物品;
    (c)超重物品或超大量物品;
    (d)武器(包括槍枝、子彈)、軍火、非法物品(包括藥物、麻醉藥)以及其他類似性質之物品;以及
    (e)易燃或可燃物品,如:火藥與揮發性油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其他住宿旅客安全之物品。
  • 請勿於飯店或客房大聲喧嘩、唱歌、會產生大聲震動之行為或製造噪音,以免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不便或困擾。
  • 請勿在飯店或客房從事任何具冒犯性質或有礙公序良俗之行為。
  • 請勿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發放廣告或文宣、銷售商品或從事商業活動。
  • 請勿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發放傳單、連署簽名書、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舉行集會、展示團體或組織勢力或支持/助長此類活動。
  • 請勿將本飯店認定會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或不適之車輛、街車、改裝車或其他車輛停入本飯店停車場。
  • 請勿將個人隨身物品留在走廊或大廳。
  • 嚴禁對本飯店和客房其他住宿旅客造成不便之攝影和錄影活動。
  • 請勿在未取得本飯店許可的情況下,將個人於本飯店拍攝之照片或影片發佈作為營利之用。
  • 嚴禁任何攻擊、受傷、恐嚇、勒索、詐欺、妨礙業務、不合理要求之威嚇與類似行為。
  • 請勿做出任何本飯店認為不適之舉。
  • 安全與防護設備僅限緊急用途使用。在無合理原因下不當使用或改造此設備者,應賠償違約金。
 

安全預防措施

  • 一般而言,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飯店代住宿旅客保管之物品,自保管日起3個月後若仍無人認領,將由本飯店代為處置。
  • 若本飯店認定住宿旅客之言行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與本飯店之權利、財產與服務等造成危害,則本飯店應採取適當措施,例如:報警或通報其他相關當局。
  • 若本飯店認定住宿旅客之健康或生命嚴重受到影響或情況緊急,則無論住宿旅客同意與否,本飯店可要求緊急就醫。

禁止入住本飯店人士

  • 以下組織與個人
    (a)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團體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組織及其相關當事方。
    (b).組織犯罪集團或企業相關人士,或其商業活動由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操縱之組織。
    (c)反社會團體、反社會團體成員與相關當事方。
  • 無法確保自身安全者,例如:身心脆弱或因使用藥物而意識不清者,或可能使其他房客感到危險、恐懼或焦慮者。
  • 因上述「禁止行為」而受到本飯店警告,且未立即停止不當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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