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僅適用於相鐵GRAND FRESA 西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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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適用範圍

  • 酒店與賓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協議或其他相關合約應受該條款及細則的規限。
  • 酒店根據該條款及細則提出的任何使用指南及注意事項,連同酒店制定並留存於客房內的《酒店規章制度》,均隸屬本條款及細則的涵蓋範圍。
  • 雖有前款規定,酒店提出的任何特別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及習俗,特殊協議應凌駕於該條款及細則的條文。

第二條: 申請住宿協議

  • 若賓客欲向酒店申請住宿協議,應向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1. 賓客姓名及電話號碼。
    2. 入住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基於附錄(1)中所列的基本住宿費。
    4. 酒店視為必需的其他資訊。
  • 賓客如要求延長住宿時間至前款第(2)項所規定的日期之後,則賓客可以簽訂新的住宿協議或與酒店聯繫。 住宿延長時間視客房供應情況而定。
  • 通過網站預訂客房僅適用於18歲及以上的住客。 18歲以下的未成人必須由成人陪同。
  • 特殊要求視供應情況而定,不能保證。

第三條: 簽訂住宿協議

  • 當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則視為已簽訂住宿協議。 不過,當酒店證實其未接受申請時,則以上規定不適用。
  • 倘已經根據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協議,則賓客必須在酒店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酒店規定的訂金。
  • 訂金應首先用於賓客支付的房費,其次用於第六條及第十八條所規定補償損害的罰款;另外,如有剩餘的訂金,應在支付第十三條所述款項時予以退還。
  • 若賓客未能在酒店規定的期限前支付第2款所規定的訂金,則酒店將視該住宿協議為無效。 然而,這僅適用於酒店明確告知賓客訂金支付期限的情況。

第四條: 無需訂金的特殊協議

  • 儘管有前條第2款規定,酒店可以接受不需要支付訂金的特殊協議。
  • 當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所規定的押金,或在受理住宿協議申請時未規定訂金的支付期限,則應視酒店已接受前款所規定的特殊協議。

第五條: 拒簽住宿協議

若發生下列任一情況,酒店可以拒簽住宿協議:

 
  •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及細則的規定。
  • 酒店客房已被全部預訂,無法再提供客房。
  • 當欲住宿賓客被認為可能在住宿期間做出違法、擾亂公眾秩序或有違公眾道德的行為。
  • 當欲住宿賓客被認為屬於下列任一類別時:
    a.組織犯罪集團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的組織犯罪團體、準成員或分支機構。
    b. 當申請人參與由組織犯罪集團控制之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業務時。
    c. 當申請人公司的任何董事被歸類為組織犯罪集團之成員時。
  • 當欲住宿賓客的行為對其他賓客造成嚴重滋擾時。
  • 當欲住宿賓客明確罹患傳染病時。
  • 當欲住宿賓客使用暴力、威脅、勒索或恐嚇手段,對酒店或其員工提出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要求,或被認定過去曾有類似的行為時。
  • 當酒店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欲住宿賓客是喝醉,表現出可能會嚴重滋擾到其他賓客的極端異常行為,或有違反各都道府縣條例規定的任何情況。
  • 當欲住宿賓客是極不衛生或穿著極髒衣服可能會嚴重滋擾到其他賓客時。
  • 當欲住宿賓客預定酒店客房時,隱瞞其意欲透過轉售所預定客房而獲取自身或第三方利益。
  • 當欲住宿賓客在預訂時,並未遵守該條款及細則或取消及付款政策。

第六條: 賓客取消住宿協議的權利

  • 賓客可以要求酒店取消住宿協議。
  • 若賓客因自身原因完全或部分取消住宿協議,則酒店將根據附錄2規定收取取消費用(僅限於酒店所規定的訂金支付期限且要求依照第三條第(2)款規定付款的情況下,而賓客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協議者除外)。 但是,若酒店受理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特殊協議,則賓客僅需在被告知終止住宿協議通知之義務後支付取消費。

第七條: 酒店取消住宿協議的權利

若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則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協議:

  • 當賓客被認為在住宿時可能或已經做出違法、擾亂公眾秩序或違反公眾道德的行為。
  • 當賓客被認為屬於下列任一類別時:
    a.組織犯罪集團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的組織犯罪團體或成員、準成員或分支機構。
    b. 當申請人參與由組織犯罪集團控制之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業務時。
    c. 當申請人公司的任何董事被歸類為組織犯罪集團之成員時。
  • 當賓客的行為對其他賓客造成嚴重滋擾時。
  • 當賓客明確罹患傳染病時。
  • 當賓客使用暴力、威脅、勒索或恐嚇手段,對酒店或其員工提出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要求,或被認定過去曾有類似的行為時。
  • 當酒店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住宿。
  • 當賓客是喝醉,表現出可能嚴重會滋擾到其他賓客的極端異常行為,或有違反各都道府縣條例規定的任何情況。
  • 當賓客在禁煙區吸煙、損壞消防設備或違反其他酒店規章制度》時。
  • 當賓客預定酒店客房時,隱瞞其意欲透過轉售所預定客房而獲取自身或第三方利益。
  • 當賓客違反第十條規定的《酒店規章制度》、做出第十一條規定的任何違禁行為,或在預訂時不遵守該條款及細則或取消及付款政策。
 

當酒店按照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協議時,則不向賓客收取尚未提供住宿的服務費用。

第八條: 住宿登記

  • 賓客必須於入住時出示有效的身份證、護照或臨時居留證、出生證明(兒童)。
  • 如酒店認為必要,可要求賓客提供地址、電子郵件和電話號碼。
  • 賓客若意欲使用酒店優惠券或信用卡支付第十三條規定的費用,則該等資料應於住宿登記時提前出示。 請注意,酒店僅接受越南盾付款。
  • 非住宿訪客之訪問時間為每日07:00至21:00。 21:00之後,僅有登記及預訂的賓客可以入住客房。

第九條: 入住/退房時間

  • 入住時間: 14:00
  • 退房時間: 中午12:00
  • 提前入住及延後退房需視客房供應情況而定。 在該情況下,可能根據酒店政策而收取額外的房費。

第十條: 遵守《酒店規章制度》

賓客在住宿酒店期間,應遵守該條款及細則以及《酒店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賓客不得自行或透過第三方進行下列行為。

  • 住宿酒店時登記或提供虛假資料。
  • 住宿酒店時以盜用信用卡等欺詐方式支付住宿服務等費用。
  • 未經授權,獲取或使用相鐵酒店集團的會員優惠或第三方個人資料。
  • 未經酒店許可,在酒店內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 大量預訂後,再大量取消或任何類似行為。
  • 無正當理由,重複預訂、取消預訂或任何類似行為。
  • 冒充酒店或酒店集團,或任何可能被誤認為此類行為的行為。
  • 拆除、污損或破壞酒店設施內的設備或任何類似的行為。
  • 發生下列任一行為:提出超出社會可接受規範的要求,或誹謗、中傷、威脅或騷擾酒店或其員工,或在社群網站上發表煽動性言論或任何類似的行為,致使酒店或酒店集團的業務受到妨礙、或聲譽或品牌受到損害。
  • .對酒店或其工作人員的暴力、威脅、勒索或其他脅迫及無理要求等行為。
  • 對其他賓客、第三方、酒店或酒店集團造成或可能造成不便、損害或不利的行為。
  • 任何侵犯或可能侵犯其他賓客、第三方、酒店或酒店集團版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隱私權、個人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行為。
  • 違反或可能違反公眾秩序或法律的行為,或任何犯罪行為。
  • 展示組織犯罪集團勢力或協助教唆組織犯罪集團的行為。
  • 違反該條款及細則的任何其他規定。
  • 違反酒店《酒店規章制度》的任何其他規定。
  • .其他酒店視為不當的行為。
 

酒店有權向賓客要求賠償任何因前款行為造成的損害。

第十二條: 營業時間

主要入口

- 主要入口的關閉時間: 01:00 – 05:00

櫃台

- 櫃台: 24小時/天

行李寄存櫃

- 自助行李寄存櫃: 05:00 - 24:00

房務清潔

- 每日房務清潔服務: 08:00 – 21:30

SHARAKU日本料理(2樓)

- 每日6:30–22:00開放。

  • 早餐: 從6:30到10:00,最後點餐時間為9:30。
  • 午餐: 從11:00到14:30,最後點餐時間為14:00。
  • 晚餐: 從17:00到22:00,最後點餐時間為21:00。
 

健身房(19樓)

- 每日對住宿賓客開放: 06:00–21:00

頂樓游泳池(19 樓)

- 每日對住宿賓客開放: 06:00–21:00

前款規定的營業時間可能因酒店不得已事由而臨時變更。 酒店在該情況下,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賓客。

*** 其他服務

-1F 免費用品區

-喚醒服務: 賓客可透過室內電話設定喚醒服務或聯繫櫃台尋求協助。

第十三條: 支付

  • 賓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分項列於附錄1。
  • 前款的住宿費用必須在抵達當天或按照酒店要求在前台使用酒店優惠券、信用卡、現金等支付。請注意,酒店僅接受越南盾付款。
  • 若賓客自行決定不入住酒店提供的可用客房時,仍應支付住宿費。
  • 賓客使用包含早餐、午餐、晚餐或其他輔助服務在內的計劃,即使不使用這些服務,仍應支付該等服務費用,但計劃中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 酒店責任

  • 酒店若未能履行住宿協議或相關協議時,則應承擔造成賓客損害的責任。 然而,該等未能履行非歸責於本酒店時,不適用同樣的規定。
  • 酒店提供賓客住房的責任期間,始於賓客在酒店櫃台登記入住,結束於退房手續期限。
  • 酒店已投保酒店責任保險,以防止火災及其他災難。

第十五條: 無法根據約定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 若酒店無法提供約定客房時,應於獲得賓客同意後,於別處酒店盡量安排賓客相同標準的住宿。
  • 儘管有前款規定,若酒店無法提供其他住宿時,應支付賓客相當於房費的賠償金。 然而,因不可歸咎於酒店原因而無法提供客房時,則酒店無須向賓客支付此賠償費。

第十六條: 賓客行李及隨身物品的存放處置

  • 行李寄存櫃可於05:00 - 24:00期間提供自助服務
  • 酒店應於辦理入住或退房當天存放賓客隨身物品服務。
  • 賓客退房後,行李或隨身物品遺落在酒店無人看管時,則酒店原則上會等待物品擁有者聯繫酒店以尋求進一步指示。 該等物品擁有者未能提供指示或物品所有權不明,則貴重物品及包含個人資料的物品將根據酒店政策進行歸屬處置,其他物品將於發現之日起三(3)個月後進行廢棄處置。 請注意,食品、飲料、雜誌及其他不利於衛生的物品,將於同一天進行廢棄處置。

第十七條: 房務清潔

  • 每日房務清潔時間為08:00至21:30。
  • 賓客若提出「請勿打擾」請求,最長可持續48小時。 若超過48小時,基於賓客安全及安保考量,酒店仍應進入客房進行檢查。
  • 賓客若提出不需要房務清潔請求,基於保持衛生條件,酒店仍應每四晚進行一次房務清潔。 然而,如有必要時,酒店仍保留隨時清潔客房的權利。 基於維護、法律檢查及緊急情況,酒店也可能在清潔日以外的時間進入客房。

第十八條: 電腦網路

  • 酒店內提供免費無線網路。
  • 儘管如此,賓客應自行承擔在酒店內使用電腦網路的風險。 該服務可能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而中斷或終止,恕不另行通知。 使用電腦網路時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酒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若賓客使用酒店視為不當方式使用電腦網路時,可能或實際已經造成損害,則酒店將要求賓客立即停止使用,並賠償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十九條: 賓客責任

賓客應賠償因其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對酒店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設施維修費用及失去銷售機會。

第二十條: 通報主管機關

  • 若賓客違反該條款及細則或其他規則,為維護酒店或其他賓客的權利、財產或服務,酒店將通知警察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或採取適當措施。
  • 若酒店認為賓客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時,可以在不考慮賓客的意願下呼叫救護車。

第二十一條: 酒店變更協議的權利

  • 該條款及細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賓客請自行查看官方網站的最新訊息。
  • 若賓客在變更該條款及細則後使用酒店的服務,即表示同意變更後的協議。
  • 儘管有前款規定,變更前的規定適用於該條款及細則變更前簽訂的住宿協議。

第二十二條: 個別條款的獨立性

  • 即使部分該條款及細則或其他規則被視為無效,其餘條款仍應具有效力。
  • 即使當該條款及細則或其他規則的一部分被視為對特定賓客無效或被撤銷,然該條款及細則和其他規則仍應對其他所有賓客有效。

第二十三條: 首選語言

該條款及細則以及其他規則應以英文版為原始文件。 即使酒店提供賓客譯文版參考,但僅有原始英文版文件始具有合約效力,因此翻譯版文件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二十四條: 善意談判

若發生根據該條款及細則無法解決因使用酒店所引起的任何問題,則酒店與賓客應本著善意進行談判協商。

附錄1. 住宿費用分項(與第二條有關)

住宿費用包含5%的服務費及8%的增值稅。 增值稅由政府修改。

附錄2. 取消費用(根據第六條第2款)

通知取消合約的日期 公定價格 優惠價格(早鳥價/出清價)
抵達前1天 無需取消費 100%
抵達日期的00:00–06:00前 50%
抵達日期的06:00–13:00前 75%
抵達日期的13:00之後 100%
未依約出現 100%
 

注意事項:

  • 以上時間以越南當地時間為準。
  • 以上取消費用適用於9間客房以下的散客預訂。
  • 若賓客實際住宿時間比原協議縮短,則酒店將按照整個預定住宿時間計算收取取消費,而非按照實際縮短的住宿天數計價。
  • 團體預訂協議(10 間以上)可能適用酒店另行制定的取消費政策。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的取消費政策應凌駕於該條款及細則的條文。

《酒店規章制度》

 

入住及退房

  • 入住時間為14:00起,退房時間為中午12:00前。
  • 賓客可要求延後退房,但能否滿足該要求則需視客房供應情況而定。 酒店將依照延後退房要求收取額外費用。
 

登記

  • 所有賓客必須於入住時出示有效的身份證、駕照、護照或臨時居留證、出生證明。18歲以下的賓客必須由成人陪同。 賓客須出示個人文件以供酒店記錄。 訪客時間為每日07:00至21:00。 21:00之後,僅有登記及預訂的賓客可以入住客房。
  • 賓客僅能入住登記的客房內,如有換房需求,請聯繫接待處協助。
 

禁止

  • 在酒店場所內嚴禁賭博、違禁品、賣淫、武器、爆炸物、易燃物、毒物、毒品、非法物品及材料、動物、大聲喧嘩、大聲音樂。 若賓客不遵守,則酒店將予以立即驅逐且不予退款。
  • 除在酒店管理部門的指定區域外,酒店內嚴禁吸煙。 若賓客違反該規定,每次違規將處以4,000,000越南盾的罰款。
  • 賓客嚴禁食用氣味強烈的食物(如榴蓮、海鮮等)。 為深度清潔需求,賓客每次將被收取4,000,000 越南盾的賠償金。
  • 在酒店場所內不允許私人烹飪。
 

安全、遺失及損壞

  • 賓客的所有貴重物品都應存放在保險箱內,酒店不承擔任何金錢或貴重物品遺失的責任。
  • 賓客應承擔自己、賓客或訪客對酒店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壞、遺失或破損責任,並將被收取該等費用。
  • .賓客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環境衛生、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等其他相關規定。
  • 若賓客可能帶給其他賓客疾病、不適或不便,則酒店保留拒絕該等賓客住宿的權利。
  • 若賓客發現酒店發生火災,請立即通知所有鄰近人群且遵守消防指示。 若發生火災,嚴禁使用電梯。
 

客房規則

  • 賓客不得重新佈置家具,也不得將物品移往其他客房。
  • 賓客應在酒店管理部門所規定範圍內控制音量,尤其21:00之後。 酒店管理部門若接獲噪音投訴,僅會向被投訴賓客發出一次降低音量的警告。 若賓客第二次被投訴,則酒店將予以驅逐出酒店且不予退款。
  • 賓客離開客房時請妥善關門。 在賓客在開門之前,請務必透過防盜貓眼或在不取下門閂下微開門片以檢視來人。
  • 若賓客提出「請勿打擾」請求,最長可持續48小時。 若超過48小時,基於賓客安全及安保考量,酒店仍應進入客房進行檢查。
 

付款及房卡

  • 賓客在退房及離開酒店之前,請結清所有帳單且歸還房卡至接待處/自助機器。
 

各種活動

  • 若賓客將拍攝酒店的照片、影片或音頻用於商業或公共目的是屬於違法行為,則酒店將對該等賓客提起告訴。
  • 酒店設施僅限登記入住的賓客使用。 若賓客有進一步的要求,請務必至少提前24小時通知酒店管理部門且獲得確認。
  • 若賓客意欲在酒店內從事任何政治、文化、宗教事務,請務必事先通知酒店管理部門且獲得同意。
 

停車場

  • 本酒店的停車位有限。
 

環境保護政策

  • .請賓客與酒店一起為我們的環境保護政策貢獻心力。
  • 懇請賓客節約用電用水。

樓層分配

1樓:

- 櫃台

- 大廳

- 自助入住/退房機器

- 公共洗手間

2樓:

- Sharaku日本料理

3樓:

- 會議室

- 客房

4至18樓:

- 客房

19樓:

- 健身房

- 頂樓游泳池

空調

- 所有客房均有空調,提供賓客舒適環境。 請使用牆面板調節空調。 若賓客有任何需要,請聯繫櫃台協助。

- 重要提醒:  當賓客離開房間之前,請關掉所有電燈及空調。

空氣淨化器

- 客房內提供空氣淨化器,讓賓客在入住期間倍感舒適。

盥洗用品

- 酒店專為賓客的使用和舒適提供這些盥洗用品,並每日由房務部清潔時進行補充。

浴巾

- 懇請賓客勿將白色浴巾攜出客房使用。 若發生遺失或損壞時,賓客必須支付等值的更換費用。

咖啡及茶

- 每日提供免費的濾掛咖啡及茶包。

信用卡

- 酒店接受的信用卡為VISA、Master、JCB及Amex。 若賓客對付款方式有所疑問,請聯繫櫃台。

請勿打擾

- 若需要維護隱私時,請按客房內的「請勿打擾」按鈕。

電力

- 酒店使用的電力為220伏特。 當賓客於門旁的插槽取出房卡時,則客房內電源將自動關閉。

- 客房內提供通用插座。

加床

- 部分客房可提供加床服務,但需按日收費。

酒店洗衣服務

- 賓客請將衣服放入洗衣袋中,以便房務部收集。

- 請在送洗帳單上填寫洗衣項目和簽名,並註記衣服是否有瑕疵。

- 請至前台領取送洗衣物,酒店不提供送回。

吹風機

- 酒店提供吹風機並存放在浴室內。

網際網路

- 客房內提供無線網絡,供賓客免費上網使用。

安全住宿須知

- 我們鼓勵賓客在酒店公共區域佩戴口罩,並定期消毒雙手。

- 若賓客身體不適,請聯繫接待處協助。

水壺

- 電熱水壺僅供燒水使用。

- 浴室內的水僅供日常清潔使用,請勿飲用。

電梯

- 酒店設有2部客用電梯,可抵達1樓及其他各樓層。 為確保賓客安全,請遵守使用電梯時的重量及容量限制,並確保電梯處於正常運轉狀態。 基於安全原因,12歲以下兒童搭乘客用電梯時必須由成人陪同。

客房清潔

- 若需要房務清潔服務時,請按客房內的「客房清潔」按鈕。

迷你吧

- 酒店免費提供每位賓客每日2瓶水。

電話

- 無法客房之間互撥。

- 無法撥打外線電話。

- Sharaku餐廳:分機號碼0201

睡衣

- 客房內提供睡衣套裝,供賓客入住期間使用。

拖鞋

-客房內提供拖鞋,供賓客入住期間使用。

廁所

- 請賓客將所有垃圾丟入所提供的垃圾箱內。

- 垃圾若丟入馬桶可能會導致阻塞,不僅需要時間修復,也會造成賓客不快。

輪椅

- 請聯繫櫃台以預訂。

喚醒鬧鐘

-客房內提供鬧鐘,供賓客入住期間使用。

房卡

- 當房卡從卡片電源開關中取出時,客房內的電源將在30秒後自動關閉。

《游泳池規則及條例》

  • 開放時間為06:00–21:00。
  • 進入游泳池之前,請先淋浴。
  • 泳池並無設置輪值救生員。 賓客需自行承擔使用游泳池的風險。
  • 16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及看護。
  • 禁止吸煙。
  • 請保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並在離開之前再次檢查。
  • 請勿在游泳時配戴眼鏡或隱形眼鏡。
  • 禁止使用手機及拍攝他人。
  • 請勿使用尖銳物品、球類運動、玩水槍、亂扔垃圾及大聲播放音樂。
  • 請勿穿著尿布、拖鞋、鞋子、涼鞋、蛙鞋、呼吸管、潛水衣及配件。
  • 禁止在飲酒、吸毒或服藥後從事游泳活動。
  • 僅允許穿著泳裝。 禁止上空及裸體日光浴。
  • 請勿在游泳時塗抹防曬油。
  • 躺椅優先提供給先到的賓客使用。
  • 請將用過的毛巾放入毛巾架,禁止將毛巾攜出泳池區。
  • 嚴禁跑步、跳水及跳躍。
  • 請勿飲食或喝酒。
  • 禁止攜帶易碎物品。
  • 對於個人隨身物品的遺失、損壞、任何傷害及事故,酒店概不負責。
  • 若賓客有發熱、咳嗽、呼吸急促、傳染病、皮膚病等症狀,禁止進入或逗留泳池。
  • 如遇惡劣天氣或維護時,酒店有權關閉泳池。
  • 懇請賓客保持泳池清潔。 若賓客造成泳池區域嚴重污染,酒店有權每次向賓客收取10,000,000越南盾進行深度清潔。

《健身房規章制度》

  • 開放時間為06:00–21:00。
  • 請仔細遵守設備說明。
  • 請賓客確認自身健康無虞,方可使用設備。
  • 請穿著適當健身衣。
  • 請勿飲食或喝酒。
  • 禁止吸煙。
  • 16歲以下兒童請勿進入健身區。
  • 若賓客因使用健身設施造成傷害、死亡或任何損失,酒店概不負責。
  • 請保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並在離開之前再次檢查。
  • 若設備有故障或損壞,請立即通報櫃台。
  • 請在使用完設備後擦拭乾淨。

<限制>

  • 未經酒店許可,禁止將客房用作住宿以外的用途。
  • 在客房、走廊或其他公共區域,禁止使用明火取暖或烹飪。
  • 客房內嚴禁吸煙。 若賓客違反該規定,每次違規將處以4,000,000越南盾的罰款。
  • 訪客時間為每日07:00至21:00。 21:00之後,僅有登記及預訂的賓客可以入住客房。
  • 禁止將酒店或客房內設備或固定裝置從指定位置移走。
  • 未經酒店許可,禁止變更或改動酒店或客房內設備的現狀。
  • 禁止進入儲藏室、機房、緊急樓梯(緊急情況除外)或其他員工的專用區域。
  • 酒店內禁止攜帶下列物品:
    a.狗(殘障人士輔助犬除外)、貓、鳥及其他動物,或一般寵物。
    b.發出惡臭或強烈氣味的物品。
    c.過重或過量的物體。
    d.槍、劍或其他武器。
    e.爆炸物、揮發性油類或其他易燃物。
    f.其他被視為對其他賓客安全構成威脅的物品。
  • 請勿大聲喧嘩、唱歌、引起強烈搖晃或騷動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對其他賓客造成滋擾或感到不適。
  • 酒店或客房內禁止進行任何賭博、不道德或破壞公眾安全的行為。
  • 未經酒店許可,禁止派發廣告或宣傳品、銷售商品或開展業務。
  • 未經酒店許可,禁止散發傳單、簽名請願書、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舉辦會議、展示團體或組織權力,或協助、教唆該等活動。
  • 禁止攜帶或停放宣傳車、改裝車,或酒店視為可能對其他賓客造成不適或不便的任何其他風格車輛。
  • 請勿將隨身物品遺留在走廊或大堂。
  • 酒店或客房內嚴禁會滋擾到其他賓客的攝影或錄影。
  • 未經酒店許可,禁止對酒店內部進行商業目的的拍攝或錄影。
  • 禁止攻擊、傷害、威脅、勒索、欺詐、妨礙業務、透過恐嚇提出不合理要求及任何類似的行為。
  • 禁止其他酒店視為不當的行為。

<注意事項>

  • . 一般而言,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留在酒店的物品將於存放之日起三(3)個月內進行廢棄處置。
  • 一般而言,酒店會等待擁有者聯繫如何處理遺失或所發現物品的指示。 該等物品擁有者若未能提供指示或物品所有權不明,則貴重物品及包含個人資料的物品將於六(6)個月後根據酒店政策進行處理,其他物品將於發現之日起三(3)個月後進行廢棄處置。 請注意,食品、易腐物品及其他不利於衛生的物品,將於同一天進行廢棄處置。 密封飲料將於退房日起一(1)週後進行廢棄處置。
  • 若賓客行為可能危害到酒店或其他賓客的權利、財產或服務,酒店將通知警察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或採取適當措施。
  • 若酒店認為賓客無意識到自身健康或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時,可以在不考慮賓客意願下呼叫救護車,並由賓客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相關費用。
  • 若賓客遺失房卡且在退房時間前仍未能尋獲,則每張遺失房卡將被收取200,000越南盾的費用。

<拒絕服務>

  • 組織犯罪集團及其成員、分支機構或任何參與組織犯罪的其他人等。
  • 參與由組織犯罪集團控制之公司或其他組織業務的個人。
  • 反社會勢力及其成員及分支機構。
  • 因喪失行為能力或吸毒而無法確保自身安全,並對其他賓客帶來風險或造成恐懼或不適的個人。
  • 在接獲酒店警告後,未能立即停止上述任何禁止行為的個人。
  • 未能全額支付住宿費用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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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在暫時關閉裝置上的內容攔截器後重試。
已確認無法顯示內容的是TREND MICRO公司的「Virus Buster Mobile」,若使用其他廣告攔截APP,則可以透過同樣的步驟解除設定。

設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