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服务条款

第1条. 条款的适用

本酒店签订的住宿契约及与此相关之契约,均依照本条款之规定事项。未在本服务条款中具体规定的事项,将遵从相关法令或惯例。

  • 关于使用信用卡预订客房,本店将遵从本条款的规定,其细节遵从信用卡公司和酒店加盟店的合同条款。
  • 在酒店的规定不违背当地法令的前提下,酒店可以实施特别措施。
  • 当本酒店遵从不违背法令和规定的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优于上述各项的规定。

第2条.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本酒店在下列情形下,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服务条款规定。
  • 因客满无空余房间。
  •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伤风败俗的行为之时。
  • 欲住宿者因醉酒等有可能骚扰其他客人,或做出影响其他客人的言行之时。
  • 欲住宿者明显患有传染病时。
  • 欲住宿者要求不必要的赔偿时。
  • 被认定携带宠物、违禁药品或武器等时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住宿时。
  • 根据韩国法令规定,判断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 因人力不足或其他紧急情况酒店停止运营时。

第3条. 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

  • 本酒店在接受住宿预订(住宿预约申请)时,可以限期要求预订人(申请人)提供以下信息。
    1)入住客人的姓名、性别、国籍
    2)住宿天数和预计到达时间
    3)其他本酒店认为需要的事项。
  • 若客人在入住期间想要延长第3条第2项中的住宿天数,在客人申请延长之时,本店将把住宿协议更新为新的契约。

第4条. 定金

  • 本酒店只对预付定金或提供信用卡担保的预订保证正常入住。
  • 本酒店对客人取消预订时按照第5条的规定收取费用,从定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客人。
  • 从信用卡扣掉解约金时,本店将把酒店的经办人员姓名、信用卡号、日期和金额等内容通知给预订人。
  • 所有定金应从入住日起至少提前24小时支付。

第5条. 对取消预订的规定

  • 本酒店在预订人离入住日不到24小时内取消预订时,将收取相当于一晚的住宿费用。
    1)从入住日起至少提前一天取消预订:不收违约金
    2)离入住日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取消预订:收取一天房费作为违约金
    3)未提前通知而不入住或不来酒店:收取一天房费作为违约金
    4)遇到自然灾害:不收违约金
  • 上述规定有可能根据酒店住宿协议或促销活动出现变动,因此预订时请务必确认取消规定。
  • 本店把在入住期间缩短入住时间也视为取消预订,因此要至少在入住日一天前告知酒店准确的入住天数。

第6条. 酒店取消预订

除有另行规定以外,本店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取消客人的预订。

  • 属于第2条第1项至第10项的情况时。
  • 在本店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定金时。
  • 按照第3条的规定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但客人拒绝提供时。
  • 本酒店按照前一项的规定取消客人的预订时,把扣除违约金后剩余的定金退还给客人。
  • 在客房里吸烟、玩弄消防器材等设施以及违反其他本店规定的禁忌事项时(仅限于有关防止火灾等的情况)

第7条. 住宿登记

  • 客人应在入住当天到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第3条第1项的事项
    2)外国客人:护照号码、入境日期
    3)国内客人:居民登录番号(出生日期六位数)
    4)住址、出生日期和年龄
    5)离店日期和预计离店时间
    6)其他酒店认为需要的事项
  • 关于第11条的费用支付,若客人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现金支付,则在登记住宿项目时应事先指定支付方式。

第8条. 入住时间

本店的入住时间为15:00以后。

  • 在入住时,作为担保,本酒店有可能要求客人提供信用卡担保或收取全部房费的1.5倍的现金作为押金。

第9条. 退房时间

  • 本店的最晚退房时间为中午12:00。
  • 若延迟到下午5点之前退房,则加收半天房费。
  • 若延迟到下午5点以后退房,则加收一天房费。

第10条. 运营时间

本酒店的运营时间有可能不事先通知而临时变更。

第11条. 费用支付

  • 客人可以使用本店认可的旅行支票或住宿券在退房或本店要求结算时支付房费。但,本店不收取个人支票。
  • 即使客人随意不在酒店住宿,本酒店也将收取房费。房费以入住一人为标准,若入住人数超过酒店规定,则将加收房费。
  •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了客房,在客房可以使用后,即使是住宿客人自动放弃住宿,也必须要交纳房费。

第12条. 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应遵守由本酒店所规定并公布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13条. 拒绝继续住宿

即使客人已经入住,在下列情形下,本酒店可以拒绝客人继续住宿。

  • 属于第2条第1项至第10项的情况时。
  • 违反住宿协议条款时。

第14条. 住宿责任

  • 客人至入住客房起应遵守酒店的所有规定,退房时应带上所有随身行李和个人物品退房。
  • 对于因客人没有遵守本酒店使用规则而造成的事故,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 客房钥匙(房卡)的领取和退还

  • 客人在前台完成住宿登记后,领取客房钥匙(房卡),退房时结算房费的同时,应把客房钥匙(房卡)交还给前台。
  • 客人在入住期间丢失客房钥匙(房卡)时,应立即向前台挂失。
  • 若客人在退房时忘记交还客房钥匙(房卡),则应立即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把客房钥匙(房卡)送回酒店。

第16条.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对于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 (仅限经前台工作人员确认的现金)等贵重物品,在受理时应填写清单。若发生损失、损坏等,则本酒店根据清单只对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 客人在酒店内携带的物品或现金(仅限经前台工作人员确认的现金)等贵重物品中,对于没有委托前台保管的物品,本酒店只对酒店故意或因酒店过错造成的损失、损坏等进行赔偿。

第17条. 客人携带的物品或行李的保管

  • 对于在客人入住之前先于客人到达酒店的行李,本酒店只对行李到达前联系本店并得到本店同意的情况时负责保管,保管的行李在客人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客人。
  • 对于客人在退房后遗留在酒店里的行李或物品,在确定物主时,本店将联系物主并请求物主提供处理意见。若无法确定物主或物主没有提供处理意见,则从发现之日(包括发现之日)起保存六个月后自行处理。

第18条. 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管理的停车场时,不管是否寄存了车辆钥匙,本酒店仅为出借场所,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对酒店停车场进行管理时,如果是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本酒店承担其赔偿责任。

第19条. 客人的责任

如果是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导致本酒店蒙受损失,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这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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