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 本飯店與客人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以本條款規定之事項為準,本條款中之未規定事項,則以法令等(係指法令或根據法令之規定。以下亦同。)或一般慣例為準。
  • 本飯店在未違反法令與習慣的範圍內制定特約時,無論前項規定如何,皆以該特約為優先準則。

第2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申報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電話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據附表第1項的基本住宿費用。)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的旅客在投宿期間內,申請超出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繼續住宿時,本飯店將於其提出申請的時間點,以新的住宿契約申請進行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同意前條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可證明未加以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 住宿契約依據前項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則以3天計)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顧客應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訂金。
  • 訂金首先用於抵扣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若發生適用於第6條與第21條規定之情況時,則依序用於扣抵違約金與賠償金。如有餘額,則依第13條的規定,於支付費用時予以退還。
  • 第2條之訂金未能依同項規定在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時,住宿契約即喪失其效力。但僅限於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本飯店告知住宿旅客該主旨之情形。

第4條(不須支付訂金之特約)

  • 無論前條第2項規定如何,本飯店契約成立後,可適用不須支付該項訂金的特約。
  • 同意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訂金、或未指定該訂金之支付日期,將視為適用前項的特約處理。

第4條之2(要求協助設施內之防止傳染對策)

本飯店可根據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要求欲住宿者協助。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 本飯店於以下情形中得拒絕簽訂住宿契約。但本項並不表示本飯店會於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之情況以外拒絕提供住宿。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之規定時。
    2. 因客滿而無空餘客房時。
    3. 欲住宿者之住宿申請可能屬於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欲住宿者可能有下列(1)~(3)的行為時。
      1. 防止暴力集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年第77號法律)第2條第2號中指定的暴力集團(以下簡稱「暴力集團」)、同條第2條第6號指定的暴力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暴力集團成員」)或其相關人士、其他反社會勢力人士時
      2. 隸屬於由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成員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其他團體時
      3. 法人董事有暴力集團成員時
    5. 欲住宿者做出明顯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的言行時。
    6.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7. 以暴力進行住宿相關之要求行為,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欲住宿者以身障為由,根據推動消弭歧視相關法律(2013年法律第65號。以下稱「身障者歧視消弭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上之不便時除外。) 。
    8. 欲住宿者對本飯店反覆要求實施負擔過重且恐會於提供其他住宿者住宿相關服務時造成顯著妨礙的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規定之事項時。
    9. 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己的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10. 欲住宿者爛醉或有明顯異常的言語和行為,可能有造成其他客人困擾的風險,或已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之言行,以及有符合道都府縣條例規定的情況時。
    11. 欲住宿者明顯的身體或衣著不潔,認定可能會造成其他客人困擾時。

第5條之2(拒絕簽訂住宿契約之說明)

當本飯店(館)根據前條不予簽訂住宿契約時,欲住宿者可要求本飯店(館)說明其理由。

第6條(住宿之契約解除權)

  • 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 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己方之事由,解除住宿契約的全部或局部內容時(依據第3條第2項規定,本飯店指定訂金的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時,住宿旅客已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除外。),本飯店將依附表2掲示之內容酌收違約金。但在本飯店適用第4條第1項規定之特約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在接受特約之際,告知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必須支付違約金時。
  • 本飯店住宿旅客未主動聯絡,超過住宿當天晚間10:00(若有事先告知預定抵達時刻時,則為超過該時刻2小時之後的時刻)後仍未抵達時,視為住宿旅客已解除住宿契約。

第7條(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但本項並不表示本飯店會於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之情況以外拒絕提供住宿。
    1. 認為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之行為時,或者已有上述行為時。
    2. 當住宿旅客符合下列 (1)~(3) 情形時。
      1. 暴力集團、暴力集團成員、暴力集團相關成員或其他反社會團體成員
      2. 隸屬於由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成員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其他團體時
      3. 法人董事有暴力集團成員時
    3. 欲住宿者有明顯造成其他客人困擾的言行時。
    4. 住宿客人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5. 以暴力進行住宿相關之要求行為,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住宿客人根據身障者歧視消弭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上之不便時除外。)
    6. 住宿客人對本飯店反覆要求實施負擔過重且恐會於提供其他客人住宿相關服務時造成顯著妨礙的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規定之事項時。
    7. 因天災等不得己的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8. 欲住宿者爛醉或有明顯異常的言語和行為,可能有造成其他客人困擾的風險,或已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之言行,以及有符合道都府縣條例規定的情況時。
    9. 未遵守禁止在寢室床上吸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本飯店訂定之使用規則中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上有必要。)時。
  • 本飯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會向住宿旅客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7條之2(解除住宿契約之說明)

當本飯店根據前條解除住宿契約時,住宿客人可要求本飯店說明其理由。

第8條(住宿登記)

  • 住宿旅客請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2. 無日本國內地址之外國人,則為國籍及護照號碼
    3.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劵、信用卡等代替日幣的方式支付第13條之費用時,應事先於登記前項資料時出示。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 住宿旅客可以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00~隔天上午10:00。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與出發日外,可全天候使用。
  • 無論前項規定為何,本飯店得允許住宿旅客在該項規定以外的時間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1. 至下午2:00,基本房費之30%
    2. 至下午5:00,基本房費之50%
    3. 下午5:00以後,基本房費之全額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必须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公布的使用规则。

第11條(禁止行為)

  • 客人切勿自行或利用第三者進行以下行為。
    1. 使用本飯店時,登記或提供不實資訊之行為
    2. 非法使用信用卡等結帳手段來使用本飯店之行為
    3. 非法取得第三者個人資訊或相鐵飯店會員優惠等,或非法使用之行為
    4. 未經本飯店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本飯店之行為
    5. 大量預約住宿後取消之行為,或與其類似之行為
    6. 重複進行預約住宿後無正當理由取消之行為,或與其類似之行為
    7. 冒充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之行為,或會導致誤解為該行為之行為
    8. 非法登入系統等電腦之行為,或與其類似之行為
    9. 發送或灌入有害電腦程式等之行為,或與其類似之行為
    10. 撤除、汙損、破壞住宿設施內備品之行為,或與其類似之行為
    11. 對本飯店或工作人員進行超出一般社會認知所允許之要求、誹謗、中傷、恐嚇,以及意圖引發負面話題之SNS投稿等惡意騷擾等,導致妨礙本飯店營運或損及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信用與品牌之行為,或與其類似之行為
    12. 對本飯店或工作人員進行暴力、威脅、恐嚇等威逼之不當要求行為
    13. 造成其他住宿者等第三者、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困擾、損害或損失之行為,或有可能造成之行為
    14. 侵害其他住宿者等第三者、本飯店或本飯店集團之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隱私、人格權等權利之行為,或有可能侵害之行為
    15.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犯罪行為、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可能違反之行為
    16. 誇耀暴力集團等之勢力,或對其支援、助長之行為
    17. 違反本條款等其他條項之行為
    18. 其他違反設施使用規範等規定之行為
    19. 其他本飯店判定為不適當之行為
  • 當因前項之行為導致本飯店產生損害時,本飯店可對客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12條(営業時間)

  •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於下列所示,其他設施等詳細營業時間請參閱附屬的手冊、各設施公告、客房內服務資訊等。
    1. 正門、提款機等服務時間:
      1. 門禁 正門入口:24小時
      2. 前台:24小時
      3. 提款機:24小時
    2. 餐飲等服務時間:點此了解詳情
    3. 相關服務設施時間:-
  • 前項的時間可能會由於不得已的因素而臨時變更營業時間。屆時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第13條(支付費用)

  • 住宿旅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詳細內容及計算定方法,依據附表1掲示之內容辦理。
  • 前項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應使用日本貨幣或本飯店許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於住宿登記時或本飯店要求付款時,在櫃台進行支付。
  • 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開放使用後,即使在住宿旅客自願不住宿的情況下,也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14條(本飯店責任)

  • 本飯店履行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時,或因不履行此類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失時,將賠償該損失。但僅限於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造成的情況。
  • 本飯店致力於提供完善的防災設備,但為了應對發生火災等意外情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5條(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之處理)

  • 本飯店在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簽約之客房時,經取得住宿旅客之諒解,盡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飯店仍無法轉介至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賠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並非應由本飯店承擔責任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16條(寄託物品等之處理方式)

  • 住宿旅客寄存於櫃檯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消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其為不可抗力導致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是,當本飯店要求住宿旅客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而住宿旅客未能履行時,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度賠償該損失。
  • 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內但未寄存於櫃檯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若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消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若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以15萬日圓為限度賠償該損失。

第17條(住宿旅客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 住宿旅客的行李在入住之前寄達本飯店時,應在抵達前已取得本飯店的同意為前提,由本飯店負責保管,並於旅客在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行李。
  • 住宿旅客在退房後將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飯店時,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待持有人聯繫並聽取其指示。若沒有收到持有人的指示或是無法判別持有人時,貴重物品及有個人資訊之物品會在發現日起的7天內,交至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則在3個月之後予以處分。但可能損害衛生環境的飲食物品、香煙、雜誌等物品,將於當天進行處分。
  • 飯店將保管遺留行李或個人物品,以便妥善處理。 我們將能夠檢查它。
  • 前款各款情況下,本飯店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1款情況下,依前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第2項及第3項情形。如屬此情況,適用同條第2項之規定。

第18條(客房清潔)

  • 如果旅客連續2晚以上在同一客房住宿, 則該客房的清潔工作將按規定每天進行。
  • 即使我們收到旅客不需要清掃客房的指示,為了維護衛生環境,我們也會每3天清潔一次。但是,如果本飯店認為有必要的場合,我們將會隨時進行客房清潔。
  • 關於前項所述的客房清潔,住宿旅客不得拒絕。

第19條(電腦通信)

  • 關於住宿旅客在本飯店使用的電腦通信系統時,使用者本人將承受其所有責任。如使用電腦通信系統時發生系統故障或因其他原因而導致斷線時,其結果無論使用者蒙受任何損失,本飯店將不負任何責任。
  • 使用電腦通信時如有本飯店認為不適當的行為,且該行為對本飯店或第三人造成實際損害時,本飯店將會要求停止該服務並對使用者要求賠償該損失。

第20條(停車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管理之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車位,並不承擔管理車輌之責任。但在管理飯店停車場之際,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本飯店承擔該賠償責任。

第21條(住宿旅客責任)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本飯店將對住宿旅客要求賠償該損失。

第22條(準據法及適用法院)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的住宿契約相關紛爭,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令,並以本飯店所在地的管轄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第23條(住宿條款的改訂)

  • 本條款等內容如有修改,將不另行通知,敬請事先見諒。請於官方網站上確認公布之最新資訊。
  • 針對已變更之本條款等內容,當客人於變更後使用本飯店時,即視為該客人同意變更之內容。
  • 無論前項之規定為何,於本條款等變更前成立之住宿契約,適用於變更前之規定。

第24條(可分性)

  • 即使依法令認定本條款等或其他使用規範等之一部分無效,但除了該部分以外,本條款等或其他使用規範等之規定仍屬有效。
  • 即使本條款等或其他使用規範等之一部分因某位客人的關係而無效或取消,但除了該客人以外,本條款等或其他使用規範等之規定對其他客人仍屬有效。

第25條(優先語言)

本條款等或其他使用規範等以日文版為正本。即使有提供客人參考用之翻譯版,但僅有日文版正本才屬於有效之契約,翻譯版並無任何效力。

第26條(協商)

當因使用本飯店而產生本條款等無法解決之問題時,本飯店與客人雙方應秉持誠意協商解決。

附錄表1 住宿費用等的詳細內容

基本費用 ①基本住宿費(房費)
追加費用 ②餐飲費用或其他追加費用
稅金 ③各種稅金
總付款金額為(1)至(3)的總計。

附表2 違約金

申請人數\ 取消日期 不住宿 當天 1天前 6天前 20天前
常規 最多14人 100% 80% 20%
團體 15~99 人 100% 80% 40% 20% 10%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30% 10%
如果團體旅客(15人以上)中一部分發生解除契約的場合,而且解約人數為住宿日的7天前(若在此日之後接受解除契約之申請則為接受申請日的當天)之住宿人數的10%(小數點無條件進位),本飯店將不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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