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为准。
  • 如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范围内需遵守附加条款时, 则无论前款规定如何, 均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打算申请本酒店住宿合同的客人, 应向本酒店申请以下内容:
    1. 住宿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定到达时间
    3. 住宿费(原则上基于附表1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费。)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客人申请在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 本酒店将在该申请提出时按照新的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本酒店受理前条申请时住宿合同成立。但是, 如证明本酒店没有受理时, 则不在此限。
  • 依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 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按3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应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
  • 首先申请费将抵付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 如出现适用于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申请费将按照违约金、其次赔偿金的顺序抵付, 如有剩余金额, 申请费将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退还。
  • 如未能根据同款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款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失效。但是, 有关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事宜, 仅限本酒店已将此通知住宿客人时适用。

第4条(不要求支付申请费的附加条款)

  • 无关前条第2款的规定, 本酒店可根据附加条款在合同成立后不要求支付同款的申请费。
  • 在受理住宿合同申请时, 如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费, 或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日期, 则将按前款附加条款进行处理。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在下列情况下, 本酒店可以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该条款规定时。
    2. 因客房已满没有空房间时。
    3. 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有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习惯的行为时。
    4. 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属于以下(a)至(c)项时。
      1. 防止暴力团员非法行为等相关法律(1991年第77号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简称“暴力团员”)、准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当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是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3. 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中有暴力团员时
    5. 打算住宿的客人有给其他客人造成明显困扰的言行时。
    6. 打算住宿的客人被确定是传染病患者时。
    7. 打算住宿的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暴力、胁迫、恐吓或威压性不合理要求, 或者提出超出负担范围的要求时、又或者被认定过去有过同样行为时。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9. 打算住宿的客人酩酊大醉或有明显异常的言行, 被认定有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 或者有给其他客人已造成明显困扰的言行时, 以及适用于都道府县条例的规定时。
    10. 因打算住宿的客人身体或衣服明显不整洁,被认定可能会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

第6条(住宿合同的解除权)

  • 客人可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因客人可归责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除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申请费支付日期并要求付款, 客人在付款前已取消住宿合同以外), 本酒店可根据附表2中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履行第4条第1款的附加条款时, 仅限本酒店已通知客人时,客人才有义务在根据该附加条款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
  • 如果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且在入住当天晚上10:00未能到达时(已提前指定预定到达时间时, 为两小时后的时间), 该住宿合同将被视为由客人一方解除的合同予以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在下列情况下, 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1. 客人被认定有可能做出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习惯的行为时,或者被认定做出该行为时。
    2. 住宿客人被认定属于以下(a)至(c)项时。
      1. 暴力团、暴力团员、准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当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是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3. 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中有暴力团员时
    3. 住宿客人有给其他客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4. 住宿客人被确认是传染病患者时。
    5. 住宿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暴力、胁迫、恐吓或威压性不合理要求, 或者提出超出负担范围的要求时、又或者被认定过去有过同样行为时。
    6.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无法提供住宿时。
    7. 住宿的客人酩酊大醉或有明显异常的言行, 被认定有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 或者有给其他客人已造成明显困扰的言行时, 以及适用于都道府县条例的规定时。
    8. 在卧室躺着吸烟、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等,以及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必要事项)时。
  •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 不会收取还未向客人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8条(住宿登记)

  • 客人应在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住宿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联系电话和职业
    2. 如为外国人士, 则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住宿客人打算以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 请在进行前款登记时提前出示。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房间的时间为从当天下午3点到第二天上午11点。但是, 如果您连续入住, 除了到达日期和出发日期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 无关前款规定, 本酒店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提供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截至下午2点, 相当于房费30%的费用
    2. 下午2点以后, 全额房费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必须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公布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 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小册子, 各处的通知和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介绍。
    1. 前台和收银处等服务时间:
      1. 门限 正门入口:24小时开放
      2. 前台:24小时营业
      3. 收银处:24小时营业
    2. 餐饮等服务时间点击此处了解详情
    3. 相关服务设施时间:
  • 前款规定的时间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根据附表1中列出的内容。
  • 客人在出发时或本酒店请款时,应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以及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在前台支付前款的住宿费等费用。
  • 本酒店为客人提供客房,并在可使用的情况下, 即使客人任意不住宿,也将收取住宿费。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将赔偿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过程中,或因不履行而对客人造成的损失。但是, 不属于本酒店的可归责事由时则不在此限。
  • 本酒店除了努力维护防灾设施, 还投保了旅馆赔偿责任险, 以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

第14条(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本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 应征得客人同意, 尽可能协助提供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无关前款规定,本酒店无法协助提供其他住宿设施时, 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用, 该补偿费用将抵付损害赔偿金。但是, 无法提供客房不属于本酒店的可归责事由时,则不支付补偿费用。

第15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 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等时,除不可抗力情况以外,本酒店将对此损失进行赔偿。但是, 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 酒店要求明告其种类和价值时, 如果住宿客人不予回应, 则本酒店将赔偿限额为15万日元的损失。
  • 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且没有寄存在前台,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丢失、损坏等时,本酒店将对此损失进行赔偿。但是, 对于客人未提前明告种类和价值的物品, 除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以外, 则本酒店将赔偿限额为15万日元的损失。

第16条(住宿客人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在客人入住之前先到达本酒店的行李, 仅限在到达前本酒店已同意时负责进行保管, 并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还住宿客人。
  • 客人退房后,如行李或携带物品遗落在本酒店, 原则上本酒店会等待失主的联系和指示。如无失主指示或失主身份不明, 贵重物品将在包括发现之日的七天内送到最近的派出所, 其他物品将在三个月后处置。但是, 食品、饮料、香烟、杂志等有损卫生环境的物品将即日处理。
  • 前两款情形中本酒店对客人的行李或者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 属于第1款情形时适用于前条第1款的规定, 属于前款情形时以同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第17条(客房的清扫)

  • 客人连续两晚以上住宿同一间客房时, 原则上每天都会进行该客房的清扫。
  • 即使我们收到客人不需要清扫的要求, 也会每三天清扫一次, 以保持卫生环境。但是, 本酒店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清扫客房。
  • 关于前款的客房清扫事宜, 客人不得拒绝。

第18条(计算机通讯)

  • 使用本酒店内的计算机通讯时由用户自身负责。使用计算机通讯过程中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 并因此对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 本酒店概不负责。
  • 使用计算机通讯时,经本酒店判断为不当行为,对本酒店或第三方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或者实际发生时, 我们将要求停止使用上述服务, 并对发生的损失提出赔偿。

第19条(停车的责任)

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 无论车辆钥匙存放在哪里, 本酒店都只是出借场所, 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 有关停车场的管理, 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 我们将负责赔偿。

第20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对本酒店造成损失时, 客人应对本酒店赔偿损失。

第21条(准据法)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以本酒店所在地管辖的地方法院作为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第22条(住宿条款的变更)

  • 在以下情况下, 依本酒店的裁量可变更住宿条款。
    1. 住宿条款的变更符合客人的一般利益时。
    2. 住宿条款的变更不违反住宿合同的目的, 并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适当性、变更的内容以及与变更相关的其他情况合理时。
  • 根据前款进行的住宿条款的变更, 本酒店将在变更后的住宿条款生效的一个月前,在本公司网站(URL:https://sotetsu-hotels.com/cn/sunroute/)发布住宿条款变更事宜以及变更后的住宿条款内容和其生效日期。
  • 客人在变更后的住宿条款生效日期后申请住宿合同时, 将被视为同意住宿条款的变更。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

基本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
附加费 ②餐饮费用和其他使用费
税金 ③诸税
付款总额为从①到③的合计。

附表2 违约金

申请人\取消日期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6天前 20天前
一般 最多14人 100% 80% 20%
团体 15至99人 100% 80% 40% 20% 10%
100名以上 100% 100% 80% 30% 10%
团体客人(15人以上)中部分解除合同时, 对于住宿七天前的(在该日之后受理的申请, 按受理日期)住宿人数的10%(舍尾进一)的人数不收取取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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