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协议以及相关的协议,应依本条款的约定,本条款未尽事宜,应依法律法规等(指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下的,下同)或公认的习惯。
  • 如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范围内需遵守附加条款时, 则无论前款规定如何, 均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打算申请本酒店住宿合同的客人, 应向本酒店申请以下内容:
    1. 住宿人姓名、电话号码
    2. 住宿日期和预定到达时间
    3. 住宿费(原则上基于附表1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费。)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客人申请在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 本酒店将在该申请提出时按照新的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本酒店受理前条申请时住宿合同成立。但是, 如证明本酒店没有受理时, 则不在此限。
  • 依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 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按3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应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
  • 首先申请费将抵付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 如出现适用于第6条和第21条规定的情况时,申请费将按照违约金、其次赔偿金的顺序抵付, 如有剩余金额, 申请费将在支付第13条规定的费用时退还。
  • 如未能根据同款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款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失效。但是, 有关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事宜, 仅限本酒店已将此通知住宿客人时适用。

第4条(不要求支付申请费的附加条款)

  • 无关前条第2款的规定, 本酒店可根据附加条款在合同成立后不要求支付同款的申请费。
  • 在受理住宿合同申请时, 如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费, 或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日期, 则将按前款附加条款进行处理。

第4条之2(要求配合在设施采取感染预防措施)

本酒店可要求欲住宿的人员根据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四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予以配合。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在下列情况下, 本酒店可以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但本款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五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会拒绝住宿。
    1. 住宿申请不符合该条款规定时。
    2. 因客房已满没有空房间时。
    3. 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有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习惯的行为时。
    4. 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属于以下(a)至(c)项时。
      1. 防止暴力团员非法行为等相关法律(1991年第77号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简称“暴力团员”)、准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当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是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3. 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中有暴力团员时
    5. 打算住宿的客人有给其他客人造成明显困扰的言行时。
    6. 欲住宿的人士为旅馆业法第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下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的;
    7. 就住宿问题作出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的(关于推进消除欲住宿的人士以残疾为由的歧视的法律(2013年法律第65号。下称“残疾人歧视消除法”)要求消除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社会壁垒的情况除外)。
    8. 欲住宿的人士反复向本酒店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之六规定的要求,其执行造成的负担过重,可能明显阻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务。
    9.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10. 打算住宿的客人酩酊大醉或有明显异常的言行, 被认定有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 或者有给其他客人已造成明显困扰的言行时, 以及适用于都道府县条例的规定时。
    11. 因打算住宿的客人身体或衣服明显不整洁,被认定可能会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

第5条之2(拒绝签订住宿协议的说明)

本酒店(馆) 不同意根据前条签订住宿协议的,欲住宿的人士可要求本酒店(馆)说明其理由。

第6条(住宿合同的解除权)

  • 客人可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因客人可归责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除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申请费支付日期并要求付款, 客人在付款前已取消住宿合同以外), 本酒店可根据附表2中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履行第4条第1款的附加条款时, 仅限本酒店已通知客人时,客人才有义务在根据该附加条款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
  • 如果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且在入住当天晚上10:00未能到达时(已提前指定预定到达时间时, 为两小时后的时间), 该住宿合同将被视为由客人一方解除的合同予以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在下列情况下, 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但本款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五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会拒绝住宿。
    1. 客人被认定有可能做出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习惯的行为时,或者被认定做出该行为时。
    2. 住宿客人被认定属于以下(a)至(c)项时。
      1. 暴力团、暴力团员、准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当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是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3. 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中有暴力团员时
    3. 住宿客人有给其他客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4. 住宿的客人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5. 就住宿问题作出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的(住宿的客人要求消除残疾人歧视消除法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社会壁垒的情况除外)。
    6. 住宿的客人反复向本酒店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之六规定的要求,其执行造成的负担过重,可能明显阻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务。
    7.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无法提供住宿时。
    8. 住宿的客人酩酊大醉或有明显异常的言行, 被认定有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 或者有给其他客人已造成明显困扰的言行时, 以及适用于都道府县条例的规定时。
    9. 在卧室躺着吸烟、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等,以及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必要事项)时。
  •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 不会收取还未向客人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7条之2(解除住宿协议的说明)

本酒店根据前条解除住宿协议的,住宿的客人可要求本酒店说明其理由。

第8条(住宿登记)

  • 客人应在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2. 若为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的外国人,则说明国籍及护照号
    3.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住宿客人打算以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3条规定的费用时, 请在进行前款登记时提前出示。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房间的时间为从当天下午2点到第二天上午11点。但是, 如果您连续入住, 除了到达日期和出发日期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 无关前款规定, 本酒店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提供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截至下午2点, 相当于房费30%的费用
    2. 截至下午5点, 相当于房费50%的费用
    3. 下午5点以后, 全额房费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必须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公布的使用规则。

第11条(禁止行为)

  • 客人不得亲自或利用第三方进行以下行为
    1. 为了使用本酒店服务而提供虚假信息
    2. 为了使用本酒店服务而不正当使用信用卡等支付手段
    3. 不正当获取或使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或相铁酒店会员特典
    4. 在未经本酒店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本酒店的服务
    5. 大规模地预订又取消住宿,或类似的行为
    6. 无正当理由地反复预订又取消住宿,或类似的行为
    7. 冒充本酒店或本集团的行为,或可能招致此类误解的行为
    8. 不正当访问酒店系统或其它计算机设备的行为,或类似的行为
    9. 发送或写入恶意计算机程序的行为,或类似的行为
    10. 移除、污损、破坏住宿设施内物品的行为,或类似的行为
    11. 对本酒店或其员工提出超过社会常识范围的要求、诽谤、中伤、威胁,或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以引发批判为目的的信息,通过这些行为来妨害本酒店的运营;做出损害本酒店或本集团的信誉、品牌的行为;或类似行为
    12. 对本酒店或其员工做出暴力、胁迫、恐吓等威慑性的不当行为
    13. 做出对其它住宿者、其它第三方、本酒店或本集团造成困扰、损害或利益损失的行为,或存在这类可能性的行为
    14. 做出侵害其它住宿者、其它第三方、本酒店或本集团的著作权、商标权、其它知识产权、隐私、人格权、其它权利的行为,或存在这种可能性的行为
    15.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犯罪、违法行为,或存在这种可能性的行为
    16. 炫耀暴力团体等组织的势力,或支持、助长此类活动的行为
    17. 违反本条款及其它条款的行为
    18. 违反其它设施使用规定的行为
    19. 其它本酒店认为不妥当的行为
  • 若本酒店遭到了上述损害,则本酒店会向客人要求损害赔偿。

第12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 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小册子, 各处的通知和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介绍。
    1. 前台和收银处等服务时间:
      1. 门限 正门入口:24小时开放
      2. 前台:24小时营业
      3. 收银处:24小时营业
    2. 餐饮等服务时间点击此处了解详情
    3. 相关服务设施时间:点击此处了解详情
  • 前款规定的时间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第13条(费用的支付)

  •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根据附表1中列出的内容。
  • 客人在出发时或本酒店请款时,应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以及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在前台支付前款的住宿费等费用。
  • 本酒店为客人提供客房,并在可使用的情况下, 即使客人任意不住宿,也将收取住宿费。

第14条(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将赔偿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过程中,或因不履行而对客人造成的损失。但是, 不属于本酒店的可归责事由时则不在此限。
  • 本酒店除了努力维护防灾设施, 还投保了旅馆赔偿责任险, 以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

第15条(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本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 应征得客人同意, 尽可能协助提供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无关前款规定,本酒店无法协助提供其他住宿设施时, 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用, 该补偿费用将抵付损害赔偿金。但是, 无法提供客房不属于本酒店的可归责事由时,则不支付补偿费用。

第16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 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等时,除不可抗力情况以外,本酒店将对此损失进行赔偿。但是, 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 酒店要求明告其种类和价值时, 如果住宿客人不予回应, 则本酒店将赔偿限额为15万日元的损失。
  • 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且没有寄存在前台,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丢失、损坏等时,本酒店将对此损失进行赔偿。但是, 对于客人未提前明告种类和价值的物品, 除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以外, 则本酒店将赔偿限额为15万日元的损失。

第17条(住宿客人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在客人入住之前先到达本酒店的行李, 仅限在到达前本酒店已同意时负责进行保管, 并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还住宿客人。
  • 客人退房后,如行李或携带物品遗落在本酒店, 原则上本酒店会等待失主的联系和指示。如无失主指示或失主身份不明, 贵重物品或包含个人信息的物品将在包括发现之日的七天内送到最近的派出所, 其他物品将在三个月后处置。但是, 食品、饮料、香烟、杂志等有损卫生环境的物品将即日处理。
  • 本酒店有权检查遗留的行李或个人物品,以便妥善处理。 本宾馆有权对遗留的行李或个人物品进行检查,以便妥善处理。
  • 在前款的情况下,本宾馆对顾客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应遵守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第2项和第3项的情况下,应遵守同条第2项的规定。

第18条(客房的清扫)

  • 客人连续两晚以上住宿同一间客房时, 原则上每天都会进行该客房的清扫。
  • 即使我们收到客人不需要清扫的要求, 也会每三天清扫一次, 以保持卫生环境。但是, 本酒店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清扫客房。
  • 关于前款的客房清扫事宜, 客人不得拒绝。

第19条(计算机通讯)

  • 使用本酒店内的计算机通讯时由用户自身负责。使用计算机通讯过程中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 并因此对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 本酒店概不负责。
  • 使用计算机通讯时,经本酒店判断为不当行为,对本酒店或第三方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或者实际发生时, 我们将要求停止使用上述服务, 并对发生的损失提出赔偿。

第20条(停车的责任)

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 无论车辆钥匙存放在哪里, 本酒店都只是出借场所, 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 有关停车场的管理, 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 我们将负责赔偿。

第21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对本酒店造成损失时, 客人应对本酒店赔偿损失。

第22条(依据法律和管辖法院)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以本酒店所在地管辖的地方法院作为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第23条(住宿条款的变更)

  • 本条款等的内容可能在未经预告的情况下出现改动,敬请知悉。最新信息请见官网上公布的内容。
  • 对于改动后的本条款等的内容,若客人在改动后使用了本酒店服务,则视为客人同意了内容的改动。
  • 无关上一项,在本条款等的改动前成立的住宿合同仅适用改动前的规定。

第24条(可拆分性)

  • 根据法规,若本条款等或其它使用规定中的一部分被判为无效,则除该部分以外的本条款等或其它使用规定仍然有效。
  • 若本条款等或其它使用规定中的一部分,对于我们与某个客人的关系无效或被取消,则除该客人以外,对于我们与其他客人的关系,本条款等或其它使用规定仍然有效。

第25条(优先语言)

本条款等及其它使用规定的原文为日文。虽然为了便于客人阅读而提供了翻译版本,但只有日文原版才具有合同效力,翻译版本并无任何效力。

第26条(协议)

关于本酒店服务的使用,若出现了本条款等规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则酒店与客人应诚意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

基本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
附加费 ②餐饮费用和其他使用费
税金 ③诸税
付款总额为从①到③的合计。

附表2 违约金

申请人\取消日期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6天前 20天前
一般 最多14人 100% 80% 20%
团体 15至99人 100% 80% 40% 20% 10%
100名以上 100% 100% 80% 30% 10%
团体客人(15人以上)中部分解除合同时, 对于住宿七天前的(在该日之后受理的申请, 按受理日期)住宿人数的10%(舍尾进一)的人数不收取取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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