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服務條款
- 相鐵飯店・喜普樂吉
- 住宿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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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適用條款
本酒店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以本條款規定之內容辦理,本條款未規定事項則依據法令或一般確立的習慣處理。
- 信用卡預訂事務,本酒店將根據本規定辦理,其細節則根據信用卡公司與酒店加盟店間之條款處理。
- 若酒店之規定不違反當地法令,酒店可能另行採取特別措施。
- 若本酒店於未違反法令與規定的範圍內訂有特約時,無論前項規定如何,皆以該特約為準。
第2條 拒絕入住
如有下列情形,本酒店得拒絕入住。
- 未依據本條款提出住宿申請時
- 客房已滿,無法提供足夠的空房時
- 欲住宿者經認定可能有違反住宿相關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 欲住宿者有爛醉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情形時,以及有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之言行時
- 可明確判斷欲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
- 欲住宿者要求不必要的補償時
- 經認定為攜帶寵物、危險藥物或武器等時
- 因天災地變、設施故障等無法控制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根據大韓民國法令認定為無法住宿時
- 酒店營運因勞動力問題或其他緊急狀況而中止時
第3條 提供姓名等資料
- 旅客入住前,本酒店得於在接受住宿申請時,要求申請者於一定期間內提供下列資料。
- 入住旅客之姓名、性別、國籍
-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者於住宿期間,若希望於前項的第3條第2項的住宿日後繼續住宿,本酒店在辦理延長住宿申請時,即視為新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4條 訂金
- 本酒店僅於以訂金或信用卡擔保的情況下確認訂房。
- 解除預訂時,本酒店將根據第5條規定收取費用,其後如有餘額,將予以退還。
- 透過信用卡收取預訂取消費用時,我們會通知預訂顧客酒店負責人、信用卡號、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訊。
- 所有預訂費用最晚需在入住日期的24小時前支付。
第5條 解除預訂
- 預訂住宿之旅客於預定入住日前24小時內取消預約時,本酒店將收取該筆預訂之1晚費用作為違約金。
- 入住日的前1日前取消:不收取手續費
- 入住日當天取消:收取第1晚住宿費用
- 顧客未聯絡且未到:收取第1晚住宿費用
- 發生自然災害時:無取消費用
- 以上取消規定之基準可能因酒店之契約或促銷方案而有所變動,預訂時敬請確認取消規定。
- 住宿期間縮短入住天數,亦視為取消預訂,請最晚於住宿日前1前告知酒店正確住宿天數。
第6條 取消預訂
除另有規定外,發生下列情形時,本酒店得取消住宿預約:
- 經認定有第2條第1項至第10項事由時
- 未於本酒店規定之期限內支付訂金時
- 未提供第3條要求提供之事項時
- 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預約時,將返還扣除違約金的訂金。
- 於客房內吸菸、玩弄消防設施等,或未遵守其他本酒店規定之使用條款禁止事項(限防火上必要事項)時
第7條 住宿登記
- 住宿日當天,旅客應於本酒店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 第3條第1項之事項
- 外國人須提供護照號碼、入境年月日
- 韓國人須提供居民登記編號(出生年月日6碼)
- 地址、出生年月日、年齡
-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刻
- 其他酒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顧客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現金的方式支付第11條規定的費用時,須事前在登記住宿項目時出示支付方式。
第8條 登記入住時間
登記入住的保障時間為15:00以後。
- 本酒店得以要求提供信用卡或住宿總金額1.5倍之現金作為客房保證押金。
第9條 退房時間
- 退房時間為中午12:00。
- 下午5:00之前退房將收取1晚費用之一半。
- 下午5:00後退房將收取1晚的全額費用。
第10條 營業時間
酒店之營業時間可能不經預告而暫時變更。
第11條 支付費用
- 住宿者須於退房或本酒店要求付款時,可使用本酒店認可之旅行支票或優惠券支付費用。但恕不接受個人支票。
- 住宿者任意未住宿時,本酒店得以收取住宿費用。住宿費用以1人住宿為基準,若超過酒店規定人數,須支付追加費用。
- 本酒店提供客房供住宿者使用後,縱使住宿者未住宿,亦須支付住宿費用。
第12條 遵守使用規定
住宿旅客於本酒店內,應遵守本酒店出示之使用規定。
第13條 拒絕繼續住宿
住宿者入住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酒店得拒絕其住宿。
- 符合第2條第1項至第10項的行為時
- 違反契約規定時
第14條 住宿旅客責任
- 住宿者應於登記入住起遵守酒店所有規定,並於退房時帶走所有個人物品。
- 對於顧客因不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規定而發生的事故,本酒店概不負責。
第15條 客房鑰匙之交付與返還
- 住宿者應於登記入住時向櫃台領取客房鑰匙,並於退房時至前台支付費用時返還客房鑰匙。
- 住宿者在登記入住後若遺失酒店客房鑰匙,請立刻告知前台。
- 住宿者退房時若未返還客房鑰匙,請直接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儘速返還酒店。
第16條 寄放物之處理
- 住宿者若於櫃台寄放物品或現金(僅限經前台員工確認之現金)等貴重物品時,酒店將於收件時製作清單,若有發生損失、毀損的場合,酒店將根據所製作之清單項目,僅賠償由於故意或過失產生的損害。
- 住宿者攜入本酒店之行李或現金(僅限經前台員工確認之現金)等貴重物品,若未寄放至前台,本酒店僅於因本酒店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損失、毀損時賠償住宿者之損害。
第17條 住宿者行李或攜帶品之保管
- 住宿者如需於入住前將行李送至本酒店,則須於送達前取得本酒店同意,本酒店方負保管責任,並於顧客至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行李。
- 對於客人在退房後遺留在酒店裏的行李或物品,在確定物主時,本店將聯係物主並請求物主提供處理意見。若無法確定物主或物主沒有提供處理意見,則從發現之日(包括發現之日)起保存六個月後自行處理。
第18條 停車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酒店管理之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僅提供車位,並不承擔管理車輌之責任。但在管理酒店停車場之際,因本酒店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本酒店承擔該賠償責任。
第19條 住宿旅客責任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酒店蒙受損害時,本酒店將對住宿旅客要求賠償該損失。